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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盛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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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盛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从新开始 发表于 2022-1-29 00:00:00 浏览:  36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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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487号20号楼宝石大楼705室邮编:200233电话(Tel):021-61255878 传真(Fax):021-61255877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晏维律师、方冰清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22年
1月28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22年1月11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3、公司2022年1月11日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4、公司2022年1月12日刊登于指定媒体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并提供资产抵押和股东担保的公告》和《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和对
法律的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1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如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1)股东大会届次,(2)会议召集人,(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5)会议的召开方式,(6)股权登记
日,(7)出席对象,(8)会议地点;2、会议审议事项;3、提案编码;4、会议登记事项;5、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6、备查文件。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十五日。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
(2022年1月24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确认,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28日上午9:15至2022年1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上述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告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月28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康盛路26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王允贵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大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314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6311%。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2年1月24日)深圳证券
2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14人,代表股份1873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48%。
3、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及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49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31%;
反对15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7%;弃权122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9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49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3307%;反对15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401%;弃权122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6292%。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并提供资产抵押和股东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28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055%;
反对17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00%;弃权122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945%。
关联股东常州星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拓洋投资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467700股,占出席会
3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9693%;反对17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15%;弃权122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629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审议事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事项一致,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7人,代表股份315873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7959%。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股份1873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48%。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4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张晏维
经办律师:张晏维
经办律师:方冰清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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