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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源: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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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源: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fanlitou 发表于 2022-2-8 00:00:00 浏览:  53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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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律师事务所KANGDALAWFIRM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C座五层
5thFloor,BuildingC,TheInternationalWonderland,XindongRoad,ChaoyangDistrict,Beijing
邮编/ZipCode:100027电话/Tel:86-10-50867666传真/Fax:86-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kangda@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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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0036号
致: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同时为配合北京市疫情防控工
作,减少人员聚集,本所律师采用线上视频方式参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Y)《(具剩击乙ZOZ)(辩受¥当甜世区单工》(《兴集丑》,即上日)《兴柴丑国呼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
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
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一康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KAaniWFIRM(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
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2月7日14时在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星火路8
号公司410会议室召开,由副董事长韩宝荣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交
2d康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KANGDALAWFIRN
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2年2月7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即2022年2月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8,908.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
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86630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7%。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2年1月26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45,584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8名,康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KANaDALAirIRi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4,226,6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27%。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点票、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
本次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使用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北京中关
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和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8,790,84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7%;116,106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1%;1,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108,79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19%;116,106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61%;1,700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2、审议通过《关于为孙公司巴基斯坦动力源能源有限公司向工商银行北京广安康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KAiGpAiiWriRN
门支行申请保函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8,794,14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8%;112806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9%;1,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112,09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51%;112,806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29%;1,700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C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张晓光
邢靓
202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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