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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
讨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副总经理候选人孙若亮先生、黄晓华女士、孙国敬女士的简历,
了解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独立董事认为:孙若亮先生、黄晓
华女士、孙国敬女士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具备与其行使职
权相适宜的任职条件,符合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董事会聘任
孙若亮先生、黄晓华女士、孙国敬女士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聘任孙若
亮先生、黄晓华女士、孙国敬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陆骄
李超宏
徐达民
2022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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