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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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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jesus 发表于 2022-2-7 00:00:00 浏览:  36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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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
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7日,并同意以14.3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授予64.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
14.3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4名激励对象授予166.4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专此独立意见!(此页系《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独立董事签名:
签字:签字:
姓名:姜海华姓名:余宁梅
签字:
姓名:周亚宁
签署日期:202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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