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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25号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3日,你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你公司控股股东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医疗”)向南京银行1亿
元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为2019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5日。
2020年6月23日,经你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上述1
亿元借款担保展期至2021年6月4日。2021年8月9日,你公司收到南京银行发出的《南京银行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称北大医疗前述贷款已逾期,尚欠贷款本金1亿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要求你公司尽快筹措资金履行保证责任,或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你公司未就上述担保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1月22日才对外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第1.4条、第2.1条和第9.13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
1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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