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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竹纺织: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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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竹纺织:二审民事判决书

涨上明珠 发表于 2022-2-11 00:00:00 浏览:  35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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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民终120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乐山道200号铭海中心2号楼-5、6-802。
法定代表人:李文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凤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福林,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巴苏尼机械有限公
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国家火炬计划佛山电子电器产业基地”南区125号F2。
法定代表人:薛明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强,江苏拓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晖,江苏拓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1-
上诉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
公司)上诉人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竹公
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巴苏尼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苏尼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
沪0115民初10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
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平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巴苏尼公司对平安
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因巴苏尼公司未按照
合同约定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平安公司也没有收
到凤竹公司的付款通知书和租赁物验收证明,故《购买合同》项
下第三期设备价款的付款条件未成就。2.在《购买合同》之前签
订的《设备购销合同》已经约定了验收事项,巴苏尼公司也向凤
竹公司发函确认设备验收需要调试合格后试运行60天,而非在调
试后1天验收。3.《购买合同》约定设备价款3的付款期限为付
款条件成就后5个工作日加上180天的账期(汇票兑付期限),故
即使认定2021年6月7日为付款条件成就日,付款期限也应该到
2021年12月13日才届满。
凤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巴苏尼公司全部诉
讼请求、支持凤竹公司全部反诉请求。事实与理由:1.设备未经
验收,故设备价款3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购买合同》系格式合
同,1日内验收不具有可行性,巴苏尼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
向凤竹公司发送的《关于凤竹致函巴苏尼关于安东新厂14台机通
电调试事宜的回复》也明确客户2个月内验收。况且,设备最终
-2
,一
验收不合格,不应支付货款。2.凤竹公司已向巴苏尼公司提供设
备安置场所、安装和调试条件等,不应当承担货款利息损失。蒸
汽压力问题是巴苏尼公司刻意给设备调试制造的障碍,设备所在
厂区的蒸汽压力可以由用户自行调节,凤竹公司为减损而加装了
减压阀,不能因此认定设备从加装减压阀后才具备调试条件。3.
巴苏尼公司未按照《购买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逾期交货达178
天,且未于2020年4月1日前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至今也未
调试完成,应当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和计算至验收合格之日的逾
期安装调试违约金。4凤竹公司在2021年4月12日即向巴苏尼
公司发函告知要委托第三方调试。一宙中,巴苏尼公司在2021年
5月答复法院愿意按判决履行调试义务,但案件尚在一审,巴苏
尼公司何时履行调试仍不确定,为避免损失扩大,凤竹公司才委
托第三方调试。巴苏尼公司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该调试费用。5.
涉案14台设备不能投产给凤竹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巴苏尼公司
赔偿。
平安公司、凤竹公司互相认可对方的上诉请求。
巴苏尼公司辩称,不同意平安公司、凤竹公司的上诉请求,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验收期的确定应当按照《购买合同》
的约定。凤竹公司就是按照《购买合同》约定提出了反诉请求,
并对巴苏尼公司仅履行指导调试义务的主张进行抗辩,在2021年
4月29日的证据交换中,凤竹公司的代理人明确确认按照《购买
合同》约定在调试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验收结束。2020年11月
24日函件的前提是巴苏尼公司仅履行指导调试义务购买合同》
即约定调试全部由巴苏尼公司负责,故验收期为1天。凤竹公司
-3-
在验收期拒绝共同验收且在验收期后未提出任何质量异议,应当
视为验收合格。2.涉案货物是安装在凤竹公司的新厂区,新厂区
的配套设施不全,故无法进行安装调试,一开始延迟交货就是由
于该厂区不具备接收条件。3.《购买合同》约定的是设备价款3
在支付前提条件满足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180日承兑汇票只是
一种付款方式,而不是延长了付款期限。
巴苏尼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平安公司、凤竹公司
向巴苏尼公司支付设备价款3、设备价款4合计人民币(以下币
种同)2,584.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584.000元为基数,自法
院立案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2020年10月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凤竹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巴苏尼公司立即向凤
竹公司支付设备调试费用318.000元;2.判令巴苏尼公司向凤竹
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633.000元;3.判令巴苏尼公司按设备
总价款每七日0.5%的标准向凤竹公司支付逾期安装调试的违约金
(逾期安装调试期间自2020年4月1日起算至实际验收合格之日
止,暂计至2021年3月25日违约金约为2,390.200元);4.判令
巴苏尼公司向凤竹公司赔偿逾期安装、调试造成设备不能投产期
间的经济损失(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设备调试验收合格之日,
按每月1.882.500元计算,暂计至2021年3月25日为7,530,000
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18日,巴苏尼公司作为供
方,凤竹公司作为需方签订编号为20190618001的《设备购销合
同》一份。合同约定:巴苏尼公司向凤竹公司出售高温生态环保
-4-
染色机14台(规格型号与数量为:BSN-OE-8P-A1,三台;
BSN-OE-6P-A1,五台;BSN-0E-2P-A1,五台;BSN-0E-1P-A1,一
台);合同总金额12,920,000元;三台BSN-OE-8P-A1、二台
BSN-OE-6P-A1、一台BSN-OE-1P-A1于2019年9月30日交货,剩
余标的于2019年10月30日交货;由供方现场指导安装调试;机
器运抵需方指定地点后,需方应在3天内书面通知供方安装时间,
供方应在安装通知2天内对相关机器开始进行指导安装调试:该
批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60天后30天内进行验收,验收结果
需方须向供方提供书面验收报告:该合同附件—《巴苏尼染机验
收标准》约定,需方需确保蒸汽压力保证0.3-0.5MPa。
2019年7月24日,平安公司作为甲方、出租人,凤竹公司
作为乙方、承租人签订两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平安公司根据
《购买合同》约定购买凤竹公司指定的设备出租给凤竹公司使用,合同另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9年8月1日,平安公司作为甲方、买方,巴苏尼公司作
为卖方、乙方,凤竹公司作为使用方、内方签订编号为2019PAZL
(TJ)0101357-GM-01的《购买合同》一份。合同专用条款部分
约定:甲乙丙三方之间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甲方为买方和出租
人,享有对租赁物独立、完整的所有权,乙方为卖方,丙方为承
租人,是租赁物的使用人:甲方根据丙方对乙方和乙方设备的完
全自主选定,向乙方购买设备,以租给丙方使用,两方向甲方按
时、足额支付租金;购买设备为三台型号为BSN-0E-8P-A1、二台
型号为BSN-0E-6P-A1、一台型号为BSN-0E-1P-A1的高温生态环
保染色机;设备总价6835.000元;交货时间2019年9月30日;
-5-
设备价款分四期支付,平安公司已支付前两期价款合计5,468,000
元;设备价款3为683.500元,支付前提条件包括1.甲方收到内
方出具的付款通知书正本,2.甲方收到内方出具的“租赁物验收
明”上载明的接收时间届满90天;设备价款4为683.500元,支
付前提条件包括1甲方收到丙方出具的付款通知书正本,2.设备
验收合格后届满365天,验收合格时间以“租赁物验收证明”上
载明的验收时间为准,3.本合同约定的设备价款3已支付;截止
2019年11月12日,非因甲方原因致使甲方还未支付或还未全部
支付设备款的,由甲方有权单方决定是否继续支付该等款项,且
不因此向乙方和丙方承担责任,但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
利。合同一般条款第5.1条约定:乙方应协助督促丙方按乙方要
求完成设备的设置场所和配套设施的准备工作,内方应按乙方要
求完成设备的设置场所和配套设施的准备工作;设备发运前10个
工作日,两方应按乙方要求完成设备的设置场所和配套设施的准
备工作,并于设备发运前五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和乙方出具《设置
场所准备完毕证明》;因设备的设置场所和配套设施准备工作的缺
陷而导致的设备交货、付款、调试等环节出现问题及造成的损失,
由内方承担责任;在丙方按乙方要求准备好设备的设置场所和配
套调入的条件下并且在设备抵达设置场所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
保证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并完成设备安装和调试。合同一般条款第
5.3条约定: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1个工作日内,由乙方与丙方
对设备进行验收,并以内方出具“租赁物验收证明”为准。合同
一般条款第6.5条约定:由于乙方原因,在设备到达设置场所后
-6-
不能按照约定完成安装、调试工作,每延迟7个日历日,乙方须
按设备总价的0.5%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不足7个日历日按7个日
历日计算);合同一般条款第6.6条约定:鉴于本合同中的乙方及
设备均由内方自主选定,若乙方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
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交付设备迟
延、所交设备的品质规格、技术性能和数量等条件不符合本合同
的约定等情况,甲方有权将对乙方的索赔权转让给两方,两方接
受、乙方认可该索赔权的转让:索赔权转让后,两方直接向乙方
索赔;若丙方与乙方达成赔偿协议,应在3个日历日内通知甲方,
并将签署协议副本交甲方留存。若丙方就赔偿事宜提起仲裁或诉
讼,索赔的费用和结果均由丙方承担和享有。
平安公司作为甲方、买方,巴苏尼公司作为卖方、乙方,凤
竹公司作为使用方、丙方另签订编号为2019PAZL(TJ)
0101358-GM-01的《购买合同》一份。合同专用条款部分约定:
甲乙丙三方之间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甲方为买方和出租人,享
有对租赁物独立、完整的所有权,乙方为卖方,丙方为承租人,
是租赁物的使用人:甲方根据丙方对乙方和乙方设备的完全自主
选定,向乙方购买设备,以租给两方使用,两方向甲方按时、足
额支付租金;购买设备为五台型号为BSN-OE-2P-AI、三台型号为
BSN-OE-6P-A1的高温生态环保染色机;设备总价6,085,000元;交货时间2019年10月30日;设备价款分四期支付,平安公司已
支付前两期价款合计4868.000元;设备价款3为608.500元,
支付前提条件包括1.甲方收到丙方出具的付款通知书正本,2。甲
方收到内方出具的“租赁物验收证明”正本,3.合同约定的设备
-7-
价款2已支付且“租赁物接收证明”上载明的接收时间届满90天;
设备价款4为608.500元,支付前提条件包括1.甲方收到内方出
具的付款通知书正本,2设备验收合格后届满365天,验收合格
时间以“租赁物验收证明”上载明的验收时间为准,3.本合同约
定的设备价款3已支付:截止2019年11月12日,非因甲方原因
致使甲方还未支付或还未全部支付设备款的,由甲方有权单方决
定是否继续支付该等款项,且不因此向乙方和丙方承担责任,但
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合同一般条款第5.1条、第5.3
条、第6.6条约定同编号为2019PAZL(TJ)0101357-GM-01的《购
买合同》一般条款约定一致。
2019年8月28日,巴苏尼公司向凤竹公司发送《发货通知
及安装事项告知函》,主要内容有:1.凤竹公司采购标的物到货后
由凤竹公司书面告知巴苏尼公司准备的所需要指导安装具体时间,
方便巴苏尼公司安排人员指导安装,安装完毕后会进行设备调试
和相应操作培训:……3.设备安装位置需事先清理完成,巴苏尼
公司要求用户预先为机器准备一个厚度不小于150mm的钢筋混凝
土基础,当遇到混凝土板底下的土质不稳定或者疏松流失时,可
以把导致机器变形或断裂的可以减至最小(附《地基图》);4。为
保证安装有序进行,凤竹公司应根据实际场地情况提前准备好所
需要的外接管道、电源线等安装材料(附《外接喉路规格表》和
《电机功率表》);5.为确保机器调试工作顺利进行和机器使用达
到最佳状态,请查阅《机器外部供应系统的要求》。
2019年9月18日,巴苏尼公司交付型号为BSN-0E--6P-A1设
备一台,包括主缸体、提布轮室、换热器、双料桶、预备缸。
-8-
2019年9月18日,巴苏尼公司交付型号为BSN-OE-6P-A1设
备一台,包括主缸体、提布轮室、换热器、双料桶、预备缸。
2019年9月18日,巴苏尼公司交付型号为BSN-OE-1P-A1设
备一台,包括主缸体、提布轮室、换热器、双料桶、预备缸。
2019年9月22日,巴苏尼公司交付型号为BSN-0E-8P-A1设
备一台,包括主缸体、换热器、预备缸、电箱/电脑、小电箱、操
作说明书。
2019年9月,巴苏尼公司交付型号为BSN-0E-8P-A1设备一
台,包括主缸体、换热器、预备缸、电箱/电脑、小电箱、操作说明书。
2019年10月8日,巴苏尼公司交付型号为BSN-OE-8P-A1设
备一台,包括主缸体、换热器、预备缸、电箱/电脑、小电箱、操
作说明书。
2019年10月11日,巴苏尼公司交付型号为BSN-OE-6P-A1
设备一台,包括主缸体、提布轮室、换热器、双料桶、预备缸、
电箱、主泵。
2019年10月15日,巴苏尼公司交付型号为BSN-OE-6P-A1
设备一台,包括主缸体、提布轮室、换热器、双料桶、预备缸、
电箱、主泵。
2019年10月17日,巴苏尼公司交付型号为BSN-OE-6P-A1
设备一台,包括主缸体、提布轮室、换热器、双料桶、预备缸、
电箱、主泵。
2019年10月30日,巴苏尼公司交付型号为BSN-0E-2P-A1
设备一台,包括主缸体、提布轮室、换热器、双料桶、预备缸、
-9-电箱、主泵。
2019年10月30日,巴苏尼公司交付型号为BSN-0E-2P-A1
设备一台,包括主缸体、提布轮室、换热器、双料桶、预备缸、
电箱、主泵。
2019年11月1日,巴苏尼公司交付型号为BSN-0E-2P-A1设
备一台,包括主缸体、提布轮室、换热器、双料桶、预备缸、电
箱、主泵。
2019年11月2日,巴苏尼公司交付型号为BSN-0E-2P-A1设
备一台,包括主缸体、提布轮室、换热器、双料桶、预备缸、电
箱、主泵、工作台。
2019年11月11日,巴苏尼公司交付型号为BSN-0E-2P-A1
设备一台,包括主缸体、提布轮室、换热器、双料桶、预备缸、
电箱、主泵。
2020年2月26日,巴苏尼公司员工陈建清通过微信向凤竹
公司员工陈福财发送《催发货及催安装函》一份,载明。双方约
定的买卖标的主体部分已于2019年11月5日前全部交完;由于
凤竹公司通知巴苏尼公司新车间配套工程还没完成,防盗措施不
完善,要求巴苏尼公司对买卖标的的零部件、管道延迟发货,并
对安装调试时间作推迟计划,现自最后一批发货染色机已过去4
个多月,零部件及管路占用巴苏尼公司仓库面积1500㎡,由于巴
苏尼公司自身厂房面积紧张,此情况对巴苏尼公司正常生产有较
大影响,至今巴苏尼公司还没有一个准确的时间可以让巴苏尼公
司发货和安装,希望凤竹公司收到此函后尽快提货并安装。陈福
厂还未批准可以开工:情况会汇报公司,再回复巴苏尼公司怎么
处理。
2020年3月21日,凤竹公司向巴苏尼公司发送《发货通知
书》一份,载明:凤竹公司与巴苏尼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签
订《设备购销合同》,合同要求交货日期为2019年10月30日前,
具体时间以凤竹公司通知为准;巴苏尼公司已交付设备主体,零
部件未交付:现凤竹公司具备收货及安装条件,请求巴苏尼公司
收到通知函三天内尽快安排发货剩下零配件方便凤竹公司安装;
随货需要提供设备图纸及相关技术说明、到场设备清单及安装图
纸及安装要求、设备出厂证明及相关合格证书等资料。
2020年3月底,巴苏尼公司将交易设备的零配件交付完毕。
之后,凤竹公司一直通过微信向巴苏尼公司告知厂房的施工进度。2020年7月,涉案设备安装完毕,但因为凤竹公司未提供调试条
件,安装完毕后未直接进行调试。
2020年9月4日,巴苏尼公司通过微信询问凤竹公司计划何
时调试,如果调试需要提前一个星期给巴苏尼公司计划,以方便
巴苏尼公司人员安排。凤竹公司表示收到。
2020年11月14日,凤竹公司向巴苏尼公司发出《关于巴苏
尼部分染机生产调试通知函》,载明………我司向贵司订购14台
高温生态匀染机,该批货物已到货,部分机台已具备生产调试,
请贵司收到函件后安排技术人员于2020年11月20日到我司安东
新厂指导调试。2020年11月21日,巴苏尼公司向凤竹公司发
出《告知提醒函》,表示巴苏尼公司售后人员李财元已于2020年
11月20日下午到达凤竹公司安东新工厂,但因为电器柜已一年
-11-
多未通电,需要进行去湿去潮作业。2020年11月23日,凤竹公
司回函表示已进行了去潮去湿作业,具备通电运行条件,并定于
2020年11月24日上午9时进行调试。巴苏尼公司于次日回函:
“因贵司安东新厂设备交付已一年多,为安全起见,我司对设备
安装调试执行以下流程:……交付客户生产→客户2个月内验收
→供方售后、应用不定期跟进回访……”
2020年11月24日,巴苏尼公司工作人员李财元入厂调试。
下午5时许向巴苏尼公司李洪鹏表示车间内供应的蒸汽超出了机
器要求蒸汽压力范围,并通过微信发送了《机器外部供应系统的
要求》。根据该要求,蒸汽压力范围为45~5.5Bar。该《机器外
部供应系统的要求》与巴苏尼公司向凤竹公司交付的使用说明书
中“1.4开机前的准备工作”中的规定一致。
2020年12月11日,巴苏尼公司向凤竹公司发送《联系函》
一份,载明:"贵司安东新厂昨日正式向我司供货的14台染色机
(下称设备)进行蒸汽供应并要求进行设备调试,但我司认为设
备调试前提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为保证设备调试工作顺利进行,
现针对现场实际情况,我司致函贵司,要求贵司就下列事项提供
相关调试前提条件或予以配合:一、现场应具备如下调试前提条
件,否则无法进行调试工作。1、按照我司提供给贵司的技术文件
上要求,贵司提供的蒸汽压力必须保证在0.45-0.55Mpa,温度不
超过175℃,如发生蒸汽超压现象,出于安全考量调试将无法进
行,贵司提供合格的蒸汽系调试的前提条件。2、我司提供的染色
机为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我司调试时需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的人
员来操作设备,贵司需向我司出示操作人员证件,贵司如没有相
-12-
关资质人员操作,出于安全原因调试将无法进行……”2020年12
月16日、2020年12月23日,巴苏尼公司再次向凤竹公司发函,
内容基本同前。针对上述三份函件,2021年1月15日,凤竹公
司向巴苏尼公司发出《回复函》一份,主要内容有:一、凤竹公
司提供的蒸汽压力符合调试要求。因为设备未能进行蒸汽调试,
巴苏尼公司所看到的压力为静态压力。静态压力会大于动态压力。
只有在设备调试时才会产生动态压力。只要设备开机进行蒸汽运
行,压力会下降到合同约定的蒸汽压力值。另外,根据合同技术
要求,蒸汽压力是0.3-0.5Mpa,与巴苏尼公司函件反馈的压力范
围不同。二、凤竹公司不需要提供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的人员参
与调试。《设备购销合同》中没有约定该项义务。操作染色机的人
员也不需要该证件。之前巴苏尼公司与凤竹公司的交易中,巴苏
尼公司从未要求凤竹公司提供过该证件。即便需要该证件,安装、
调试应当由巴苏尼公司负责,应当由巴苏尼公司提供具有相关资
质的人员。三、巴苏尼公司不予调试设备已构成违约。
根据双方的沟通记录,2020年12月份,凤竹公司提供的蒸
汽压力尚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调试范围。凤竹公司于2020年10月
份安装了机械减压阀,巴苏尼公司在调试过程中称机械式减压阀
不符合调试要求,故凤竹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采购了电子减
压阀,并于2021年2月22日安装完毕。
2021年2月25日,凤竹公司再次发函给巴苏尼公司,告知
巴苏尼公司凤竹公司提供的设备安置场所及安装调试配套设施完
全具备调试条件,请巴苏尼公司在2021年3月2日前派人到凤竹
公司处履行设备调试义务。
-13-
一审庭审过程中,巴苏尼公司表示,经现场查看,认可自2021
年3月1日起蒸汽压力范围符合调试要求,但认为凤竹公司未能
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而不能进行调试。
2021年4月12日,凤竹公司向巴苏尼公司发函,告知巴苏
尼公司,由于巴苏尼公司拒绝履行调试义务,凤竹公司将聘请专
业的第三方进行设备调试凤竹公司有权向巴苏尼公司主张调试费
用的赔偿责任。2021年4月19日,凤竹公司函告巴苏尼公司,
要求将涉案设备电脑控制系统对应的密码以书面形式交付凤竹公
司,否则上述设备无法通过第三方调试,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
巴苏尼公司承担。巴苏尼公司2021年4月21日回函:设备使用
密码系为防止设备未经正式调试合格前擅自使用或他人恶意篡改
设备数据、参数而设置的保护措施,正常情况下巴苏尼公司指导
付接收确认单》后书面会向凤竹公司移交密码:如凤竹公司坚持
需要巴苏尼公司目前就向凤竹公司移交密码自行调试,巴苏尼公
司同意移交,但巴苏尼公司将视凤竹公司放弃要求巴苏尼公司履
行指导调试义务,巴苏尼公司对由此可能造成的安全事故、设备
损坏等均不负责任,巴苏尼公司将在本函发出后5天内安排专人
到凤竹公司指导密码使用方法并书面向凤竹公司移交使用密码,
如凤竹公司不同意巴苏尼公司复函内容,凤竹公司有权拒绝巴苏
尼公司人员指导密码使用方法以及接收密码,否则巴苏尼公司将
认为凤竹公司对本复函内容已知悉并无异议;巴苏尼公司郑重希
望凤竹公司注重安全生产,尽快培训和提供合格的特种设备持证
在5天内安排人员向凤竹公司提供指导调试义务,设备保持在
2020年12月24日正常通电状态、满足外部供应系统的要求条件
下1天左右就可以指导调试完成一台;最后巴苏尼公司提醒凤竹
公司,双方关于设备调试相关事宜已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诉
讼过程中,在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做出前,凤竹公司目前一切单
方面行为均将可能给凤竹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故望凤竹
公司审慎评估,慎重处置。2021年4月24日,凤竹公司回函巴
苏尼公司,表示要求巴苏尼公司交付设备使用密码,聘请专业第
三方进行设备调试的合理补救措施并不代表凤竹公司放弃要求巴
苏尼公司履行设备调试、验收、质保等合同义务。
2021年4月26日,巴苏尼公司工作人员至凤竹公司处移交
设备密码,但要求必须先签订《控制品密码权限说明和移交单》
才能移交。因上述文件中载明“密码移交后贵司(即凤竹公司)
放弃要求我司(即巴苏尼公司)履行指导调试义务,我司(即巴
苏尼公司)对由此可能造成的安全事故、设备损坏等均不负责任,
在此基础上凤竹公司同意接收巴苏尼公司移交的密码”凤竹公司
拒绝签署该文件,巴苏尼公司未进行密码移交。
2021年5月7日,凤竹公司作为乙方、案外人苏州丹氏机械
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编号为DN20210507的《调试协议》一
份,约定:甲方为乙方派遣一位售后工程师,协助乙方完成14台
染机的调试服务工作,调试的内容包含:1.破解染机供应商设定
的染机电脑控制器三级密码,第一级“安装密码”,第二级“管理
员密码”,第三级“操作员密码”;2调试至正常生产运行;调试
费用总包干费用为含税318.000元;调试时间自2021年5月8日
-15-
开始调试,至2021年5月25日调试结束,甲方每调试完成一台
应立即交付乙方调试验收:付款条件为甲方将所有染机调试结束。
并经乙方调试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将调试款项支付至甲方相应账
户。2021年5月25日设备调试完成,凤竹公司于2021年5月28
日付清318.000元调试费用。
2021年6月2日,凤竹公司函告巴苏尼公司调试过程,并称
将按照《设备购销合同》约定的验收时间于2021年8月26日之
前进行验收程序并向巴苏尼公司出具书面的验收报告,已支付的
调试费用有权向巴苏尼公司主张赔偿。巴苏尼公司复函表示,应
按照《购买合同》约定在安装调试完毕后1个工作日内验收并将
于2021年6月7日进行设备验收。凤竹公司再次回函表示坚持按
照《设备购销合同》及《染色机试用承诺书》的验收标准在设备
试运行满60天后30天内进行验收。
凤竹公司提供的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凤竹公司2020年营
业收入为1.049.764.676.39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9.627.686.74元。凤竹公司另主张涉案设备用于染整,包括染
整成品与染整加工,2020年凤竹公司的染整产能为36000吨,实
际生产量为染整成品14694.29吨、染整加工11441.60吨。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纠纷之
所以产生,系因各方对履约依据、履约条件与顺序等产生争议所
致,结合本案诉辩以及审理情况,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
有三:一是涉案设备调试条件是否具备以及何时具备,二是本案
凤竹公司与平安公司应否共同向巴苏尼公司支付第三期、第四期
设备款,三是凤竹公司能否基于巴苏尼公司未按约交货及履行调
-16-试义务而向巴苏尼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设备调试条件是否具备以及何时具备,巴
苏尼公司与凤竹公司争议集中于巴苏尼公司的调试义务是“负责
求的蒸汽压力。首先,关于巴苏尼公司调试义务的内容,涉及涉
案设备买卖的合同有三份,先是巴苏尼公司与凤竹公司于2019年
6月18日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该合同仅由巴苏尼公司与凤
竹公司签订,针对的是全部涉案14台设备。之后涉案设备的取得
方式变更为融资租赁,巴苏尼公司、平安公司、凤竹公司于2019
年8月1日分别针对6台、8台设备签订了两份《购买合同》。而
前一份合同与后两份合同之间关于各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存在差异。一审法院认为,前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视为后合同对前合同内
容的变更。而且,作为融资方的平安公司,并非《设备购销合同》
的当事方,其基于三方签订的《购买合同》产生之信赖应受保护,
一审庭审中其也主张应当按照《购买合同》约定确定权利义务。
故本案应当以巴苏尼公司、平安公司、凤竹公司三方签订的两份
《购买合同》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因此,根据《购买合同》第
5.1条约定,本案设备调试应当由巴苏尼公司提供专业技术人员
完成。据此,巴苏尼公司以凤竹公司未能提供持有特种设备操作
证书的工作人员配合调试而拒绝调试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蒸汽压力的问题,巴苏尼公司向凤竹公司提供的
使用说明书中蒸汽压力范围为4.5~5.5Bar,双方《设备购销合
同》中约定的范围是0.3-0.5MPa。虽然两处的约定有不一致之处,
但从现有证据看,凤竹公司提供的压力范围已超过5.5Bar,无论
-17-
以哪一约定为准,凤竹公司均未提供符合约定压力范围的蒸汽。
根据现有证据,凤竹公司为了使压力符合调试要求进行了两次减
压阀的安装,第二次安装于2021年2月22日完成。完成后通知
巴苏尼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再次调试。巴苏尼公司于2021年
3月1日现场查看后确认符合调试要求。故一审法院对巴苏尼公
司的上述自认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设备已于2021年3月1日符合调
试条件。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凤竹公司与平安公司应否共同向巴苏
尼公司支付第三期、第四期设备款,一审法院认为,巴苏尼公司
与平安公司、凤竹公司之间系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平安公司作为
买受人,其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但是,作为融资
租赁法律关系当中的融资一方,除合同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有特别
规定外,平安公司并不实际参与交易标的的选定、制作、交付、
安装、调试、售后等工作。在此情形下,平安公司仅负有对买卖
合同约定的货款支付条件进行形式审查的义务,在不符合付款条
件时得拒绝付款且不因此而承担违约责任。而凤竹公司作为设备
的实际使用方,负有在实质付款要件满足的情况下及时向平安公
司提供其付款所需形式要件的义务,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则构成
违约,应当就其违约行为造成巴苏尼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买受人依据付款条件拒付货款的抗辩,系基于使用人
的行为作出。而使用人不予指示放款的行为合法与否,应当接受
实质性司法审查。据此,一旦认定放款的实质要件已具备的司法
文书生效,买受人依据付款条件的形式要件拒付货款的抗辩事由
-18-
亦随之消灭。故,平安公司应否向巴苏尼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应
视凤竹公司行为的认定而有不同。
本案中巴苏尼公司主张的货款为涉案设备的第三期、第四期
款项。其中,第三期货款的支付条件为:1平安公司收到凤竹公司
出具的付款通知书正本2.平安公司收到凤竹公司出具的租赁物
验收证明正本:3.第二期款项已支付且租赁物接收证明上载明的
接收时间届满90日。就上述条件而言,第三项条件已满足,第一一项条件为纯粹形式要件,因此,平安公司应否向巴苏尼公司支付
第三项货款,实际取决于是否满足了租赁物验收证明正本出具的
条件。
三方签订的《购买合同》一般条款第5.3条约定,设备安装
调试完毕后1个工作日内,由巴苏尼公司与凤竹公司对设备进行
验收,并以凤竹公司出具“租赁物验收证明”为准。可见,该“租
赁物验收证明”以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为出具条件。本案在
审理过程中,凤竹公司自行委托案外人于2021年5月25日完成
了设备调试。凤竹公司向巴苏尼公司发函要求按照双方《设备购
销合同》《染色机试用承诺书》以及巴苏尼公司2020年11月25
日复函的承诺于试运行60日后再行验收,但巴苏尼公司主张按照
三方《购买合同》的约定,于安装调试完毕后1个工作日内验收,
并要求于2021年6月7日进行验收。一审法院认为,现凤竹公司
系自行委托案外人进行调试,且巴苏尼公司也主张按照《购买合
同》约定进行验收,故本案验收时间应以三方签订的《购买合同》
为准。一审法院认为,上述第5.3条系对凤竹公司履行验收义务
期限的约定,在约定的验收之日前,凤竹公司尚有依据第三期货
-19-
款支付条件约定所享有的期限利益。在约定的验收之日后,因凤
竹公司未履行验收义务,该期限利益不复存在。此时,凤竹公司
并不享有法定抗辩权,亦不享有事实上的抗辩事由,其仍以其未
进行验收为由主张第三期货款支付条件不成就的主张,一审法院
不予支持。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已具备支付第三期货款的
全部要件,平安公司应当向巴苏尼公司支付第三期货款1292.000
元。但考虑到三方《购买合同》约定,平安公司付款之前提系凤
竹公司向平安公司出具“租赁物验收证明”,即便在各方均不存在
违约的情形下,凤竹公司验收租赁物与凤竹公司向平安公司出具
租赁物验收证明、平安公司向巴苏尼公司付款均不可能在同一个
时点完成,即应当给予各方合理的履行期限,而本案中巴苏尼公
司主张的验收时间为2021年6月7日,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凤竹
公司应当自2021年6月13日起向巴苏尼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期间
产生的利息损失。关于该损失的计算标准,巴苏尼公司主张按照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该主张
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巴苏尼公司主张的第四期款项,根据三方约定的付款进
度,第四期款项需要在设备验收合格后届满365天支付,就本案
而言,平安公司与凤竹公司尚有期限利益,故对于巴苏尼公司的
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巴苏尼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
五十九条之规定,主张凤竹公司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
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从而提出诉请。对该主张,一审法院不
予采纳,理由如下:
-20-
首先,从现有证据看,凤竹公司并不存在不正当地阻止条件
成就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所规定之内容,需要行为人
有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之恶意。就合同履行而言,在2021年3月
1日之前,凤竹公司确存在未按照《购买合同》的约定提供设备
安置场所、安装与调试条件等违约行为,但从巴苏尼公司与凤竹
公司沟通来看,凤竹公司仍在积极促进合同的履行,其虽有违约,
但显然未达恶意之程度。
其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系针对民事法律行为是否生效、何时生效所作规定,而本案中所涉第三期、第四期付款前提条件
仅是关于给付义务顺序的安排。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当事
人针对未来的不确定性而进行的约定,条件本身具有或然性,对
合同各方主体具有客观性,不以各方意志为转移。条件不成就时,
除非各方有特别约定或者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原则上各方
无须承担责任。但给付义务及其顺序,当事人的期待则是确定的,
也是可能的。只要各方严格按照约定的义务履行,在民事法律行
为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均可以实现。若当事
人未履行其约定的义务,除非有合理的抗辩事由,否则原则上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所涉的付款条款,对于各方而言均具有
确定的期待性,而如果没有,整个合同存在的基础都将受到动摇。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各方对于第三期、第四期款项的支付条件
约定,仅是各方对于义务履行顺序的安排,不属于民法典第一百
五十九条所调整的范围。
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进一步认为,凤竹公司享有顺序履行
抗辩权,在巴苏尼公司未履行调试义务的情形下,可以拒绝指令
-21-
付款。涉案设备系高温压力设备,如果未经调试验收合格擅自使
用可能会产生安全生产事故。因此,巴苏尼公司是否履行设备调
试义务,可直接影响到凤竹公司合同目的能否顺利实现,巴苏尼
公司拒绝履行调试义务构成凤竹公司支付货款的对待给付。在巴
苏尼公司未履行调试义务的情形下,凤竹公司可以据此拒绝向平
安公司发出付款指令。因巴苏尼公司始终以凤竹公司未提供有特
种设备操作证书人员参与调试为由拒绝履行调试义务,属于违约
在先,故巴苏尼公司主张的自2021年3月1日期间至2021年6
月12日期间的利息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巴苏尼公司主张的自立案之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
的利息损失,因凤竹公司未按照《购买合同》的约定提供设备安
置场所、安装与调试条件等违约行为导致本案后续的调试与验收
等环节迟延,致使巴苏尼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的正常预期取得货款,
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应当由凤竹公司负担。该部分利息损失应
当以全部剩余未付货款2.584.000元为基数计算。
关于争议焦点三,凤竹公司能否基于巴苏尼公司未按约交货
及履行调试义务而向巴苏尼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
涉案三方签订的《购买合同》系各方履约的依据,应据此确定各
方权利义务。
首先,巴苏尼公司确实存在未按《购买合同》约定交货之行
为,但无需因此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购买合同》,巴苏尼公司应
当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10月30日前交付全部设备,而凤
竹公司则应当在设备发运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备的设置场所
和配套设施的准备工作。从巴苏尼公司与凤竹公司之间的往来函
-22-
件与微信沟通记录可见,涉案设备安装地位于凤竹公司的新厂区,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凤竹公司的厂区并不具备接收全部设备
以及安装的条件。而巴苏尼公司于2020年3月份才交付完毕全部
设备零部件也是基于凤竹公司的请求以及实际情况,设备安装也
在巴苏尼公司催促并且在符合安装条件下才进行。因此,仅就设
备交付而言,巴苏尼公司并无须因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履行合
同而承担责任。况且,《购买合同》中也无对于逾期交付设备这一
情形的违约责任约定,即便巴苏尼公司存在逾期交货之情形,设
备也不存在安装与调试的条件,无法进行生产,也不会对凤竹公
司造成损失。故凤竹公司诉请巴苏尼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的
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巴苏尼公司应当自2021年3月1日之后未履行调试义
务的行为向凤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直至2021年3月1日涉案设备才具备调试条件,在此之前,巴苏
尼公司仍无需因未履调试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自2021年3月1
日之后,在具备调试条件的情形下,巴苏尼公司仍拒绝履行调试
义务,构成违约,应当向凤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该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凤竹公司主张违约金、赔偿经
济损失并支付设备调试费用。关于凤竹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三方
《购买合同》约定,由于巴苏尼公司原因,在设备到达设置场所
后不能按照约定完成安装、调试工作,每延迟7个日历日,巴苏
尼公司须按设备总价的0.5%支付违约金给平安公司(不足7个日
历日按7个日历日计算),现凤竹公司依据该约定主张平安公司对
巴苏尼公司享有的上述合同权利,平安公司亦予以认可,对此,
-23-
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凤竹公司有权据此向巴苏尼公司主张未进行
安装调试的违约金。根据三方购买合同一般条款5.1条约定,在
凤竹公司按巴苏尼公司要求准备好设备的设置场所和配套调入的
条件下并且在设备抵达设置场所后5个工作日内,巴苏尼公司保
证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并完成设备安装和调试。现涉案设备于2021
年3月1日才具备调试条件,巴苏尼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
成安装调试,现因巴苏尼公司原因一直未进行调试,应当自5个
工作日届满之次日即2021年3月6日起向凤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而凤竹公司于2021年5月7日自行委托案外人对涉案设备开始进
行调试,并于2021年5月25日调试结束,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
巴苏尼公司应付违约金的期间为自2021年3月6日至2021年5
月6日。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合同约定为每延迟7个日历日,
个日历日按7个日历日计算),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的
过错以及凤竹公司的实际损失情况,酌情确定上述期内巴苏尼公
司应付凤竹公司违约金为480.000元。
关于凤竹公司主张的因巴苏尼公司逾期安装、调试造成的凤
竹公司的经济损失,包括设备价款的利息损失、设备场地占用损
失、人员及管理成本损失、生产利润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凤竹
公司主张的设备价款的利息损失、设备场地占用损失、人员及管
理成本损失均系凤竹公司经营的必要支出,是计算其生产净利润
损失的必要扣减项,凤竹公司仅就此主张损失,无法律依据,一
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凤竹公司主张的生产利润损失,从凤竹公
司主张的计算方式看,其系依据生产产品的售价作为基数按照毛
-24-
利率计算其利润损失,显不合理,而且其主张的损失为预期利益
的损失,该损失与市场需求、订单数量、原材料价格、销售价格、
现有设备的产能利用率、固定成本支出等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
响,综合上述因素,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所支持的违约金已能
够填平巴苏尼公司逾期调试期间给凤竹公司造成的损失。因此,
对凤竹公司提供的评估申请,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于凤竹公司
该项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凤竹公司主张的设备调试费用318.000元,在2021年4
月29日的证据交换过程中,凤竹公司诉请巴苏尼公司履行调试义
务,因巴苏尼公司无法确认能否履行该调试义务,一审法院给予
了巴苏尼公司15日的考虑期,逾期则视为其同意履行该调试义务。上述期间届满前,巴苏尼公司代理人致电一审法院表示同意履行
调试义务,并且不再出具书面说明。上述期间届满后,凤竹公司
代理人致电一审法院询问巴苏尼公司意见,一审法院也已告知其
巴苏尼公司同意履行调试义务。之后凤竹公司再次变更反诉请求,
不再主张巴苏尼公司履行调试义务,而要求其承担案外人调试的
费用318.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在一审法院明确给予的宽限期
内,巴苏尼公司表示同意履行调试义务,而凤竹公司单方变更其
诉请的基础事实,私自委托案外人对涉案设备进行了调试,进而
导致其反诉请求再次变更,明显违反诉讼诚信,对于该项诉请,
一审法院难以全部支持。但考虑到凤竹公司的单方委托调试行为
在事实上豁免了巴苏尼公司的调试义务,阻断了巴苏尼公司逾期
调试违约金的持续计算,同时综合考虑各方过错、调试难易程度
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巴苏尼公司应当支付凤竹公司调试费用
-25-20,000元。
关于巴苏尼公司主张凤竹公司并无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人员,
因此凤竹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生产,故不产生相关逾期调试损失的
抗辩,一审法院认为,凤竹公司是否有相关人员均不影响巴苏尼
公司按照各方合同约定履行调试义务,巴苏尼公司未履行上述义
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凤竹公司在之后的生产经营过
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的要求进行安全生
产。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
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二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百二十
六条,第七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佛山市巴苏尼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2019PAZL(TJ)
0101357-GM-01、2019PAZL(TJ)0101358-GM-01的《购买合同》
项下第三期设备价款合计1292.000元;二、福建凤竹纺织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佛山市巴苏尼机械
有限公司以2,58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按照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2月
28日止的利息损失;三、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佛山市巴苏尼机械有限公司以
1,29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
-26-
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损失;四、佛山市巴苏尼机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调试违约金480.000
元;五、佛山市巴苏尼机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备调试费用20,000元;六、
驳回佛山市巴苏尼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七、驳回福建
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
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7.472元,由佛山市巴苏尼
机械有限公司、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13.736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43.513元,由佛山市巴苏尼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2.001元,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512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
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凤竹公司提交关于巴
苏尼14台染机试运行验收的通知函、巴苏尼14台染机试运行验
收报告等7份材料,以证明凤竹公司通知巴苏尼公司参加设备验
收、涉案设备验收不合格、巴苏尼公司未配合移交资料等事实。
上诉人平安公司质证认为,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但具
体情况平安公司不清楚。被上诉人巴苏尼公司质证认为,认可形
式上的真实性,对于内容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此,本院认证
认为,凤竹公司提供的验收报告系其单方制作,不能证明涉案设
备存在质量问题,其他材料则与本案基本事实无关,本院均不予
采纳。
-27-
被上诉人巴苏尼公司提交两份资料交接签收单,以证明其向
凤竹公司移交了部分资料。上诉人凤竹公司质证认为,巴苏尼公
司只移交了一部分资料,还有没有移交的。上诉人平安公司质证
认为,其不清楚情况。对此,本院认证认为,上述材料与本案基
本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巴苏尼公司与凤竹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签订
的《设备购销合同》,以及巴苏尼公司、凤竹公司与平安公司于
2019年8月1日签订的《购买合同》,均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
表示,合法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案二审的争议焦
点:一是设备价款3的支付条件是否已成就,以及凤竹公司是否
应当承担利息损失:二是凤竹公司向巴苏尼公司主张支付逾期交
货违约金、逾期安装调试违约金、调试费以及其他损失是否有合
理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根据《购买合同》约定,设备价款
3的支付时间及方式是:在支付前提条件满足后5个工作日内以
180天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指定账户支付;支付前提条件是:
1.平安公司收到凤竹公司出具的付款通知书正本,2.平安公司收
到凤竹公司出具的“租赁物验收证明”正本,3.合同约定的设备
价款2已支付且“租赁物接收证明”上载明的接收时间届满90天。
“租赁物验收证明”则是由凤竹公司在验收设备后出具。可见,
凤竹公司出具付款通知书正本、租赁物验收证明为形式要求,设
备价款3的支付实际上依托于涉案设备的验收。
其次,关于涉案设备的验收,凤竹公司、平安公司认为应当
-28-
按照《设备购销合同》约定在安装调试合格后60天后30天内进
行验收,而巴苏尼公司则主张按照《购买合同》约定在安装调试
完毕后1个工作日内验收。对此,本院认为,鉴于《购买合同》
签订在《设备购销合同》之后,应当认定《购买合同》的约定是
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新的合意,对于验收期的约定应当以《财
买合同》为准。凤竹公司、平安公司提出巴苏尼公司于2020年
11月24日向凤竹公司发函确认设备验收需要调试合格后试运行
60天。但“客户2个月内验收”这一内容系巴苏尼公司陈述的设
备安装调试执行流程,该函同时明确系对目前已具备通电调试条
件的机器按流程调试。鉴于实际上涉案设备在2021年3月1日才
符合调试条件,故巴苏尼公司在上述发函中陈述的设备安装调试
执行流程并未适用于涉案设备,难以仅凭该函认定巴苏尼公司延
长了涉案设备的验收期。同时,凤竹公司已于2021年5月25日
自行委托案外人完成了涉案设备的调试,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多
方因素、平衡各方利益后,酌定凤竹公司于2021年6月13日起
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该认定尚属合理,本院予以照准。凤竹
公司、平安公司主张设备价款3的付款条件至今未成就,明显缺
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凤竹公司称已向巴苏尼公司提供设备安置场所、安装
和调试条件等,不应当承担货款利息损失。但双方均确认涉案设
备系安装于凤竹公司新厂区,且凤竹公司为使蒸汽压力符合调试
要求加装了减压阀,可以认定曾存在因蒸汽压力问题导致调试要
求不能达到的情况,故凤竹公司、平安公司不存在不支付货款的
合理抗辩。
-29-
最后,平安公司称设备价款3的付款期限为付款条件成就后
5个工作日加上180天的账期(汇票兑付期限),故其尚有180天
的期限利益未被认定。对此,本院认为,根据《购买合同》约定,
设备价款3在支付前提条件满足后5个工作日内以180天电子银
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可见,180天承兑汇票只是一种付款方式,
付款期限为支付前提条件满足后5个工作日内,故平安公司未在
支付前提条件满足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即构成逾期付款。
此外,凤竹公司、平安公司在二审中均确认由凤竹公司直接
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此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
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第一,凤竹公司向巴苏尼公司主张支付逾
期交货违约金。对此,本院认为,虽然《购买合同》约定的交货
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10月30日,但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
零部件的供货由巴苏尼公司根据凤竹公司的要求交付,此项事实
有凤竹公司出具的发货通知书、微信记录等为证,现凤竹公司又
主张逾期交货违约金,有违诚信,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凤竹公司认为巴苏尼公司至今没有完成调试,应支付
逾期安装调试违约金。但凤竹公司已于2021年5月委托案外人对
涉案设备进行了调试,即巴苏尼公司的调试义务已经由第三人替
代履行,不存在涉案设备至今没有完成调试的情况。故凤竹公司
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凤竹公司主张由巴苏尼公司承担全部318,000元调试
费用,但凤竹公司委托案外人进行调试系在巴苏尼公司明确表示
愿意履行调试义务之后,故凤竹公司对于上述费用损失的发生负
-30-
有一定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后酌定巴苏尼公司承担20.000元
调试费用,尚属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第四,凤竹公司还主张巴苏尼公司应当赔偿涉案设备不能投
产造成的损失。但凤竹公司就其主张仅提供了其自制的年度报告,难以作为认定其存在可得利益损失的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平安公司、凤竹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
立,应予驳回:一宙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
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857元,由上诉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
津)有限公司负担18.672元,由上诉人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负担62,1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1-审判长吴慧琼
审判员申智
审判员赵琛琛
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二○
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戴欣媛
法官助理
陆俊伟
法官助理书记员强斐
-32-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
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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