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389|回复: 0

华鹏飞:关于郑志钱持有的2736万股华鹏飞限售股份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复制链接]

华鹏飞:关于郑志钱持有的2736万股华鹏飞限售股份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雪儿白 发表于 2022-2-10 00:00:00 浏览:  38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
郑志钱持有的2736万股华鹏飞限售股份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法律意见书
上海:北京广州深圳重庆兰州南京成都太原宁波:武汉又西安合肥青岛苏州杭州长沙浙江自贸区无锡常州大连海口乌鲁木齐贵阳南宁
连云港
昆明南通上海(临港新片区)长春南昌美国亚特兰大―洛杉矶
香港
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互联网金融大厦B座5层501、506房
电话:0898-66160183传真:0898-66160183
网址:www.huiyelaw.com邮编:570208
二○二二年二月法律意见书
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志钱持有的2736万股华鹏飞限售股份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法律意见书
汇业(海口)律意字(2022)第1号
致;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志钱
的委托,指派宗晴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就郑志钱持有的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鹏飞公司”、“华鹏飞”或“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350)2736万股限售股(以下简称“标的
股份”)符合解除限售条件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意见书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
1.华鹏飞公司《关于业绩补偿实施进展暨收到<承诺函争议
案仲裁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号〕等与杨阳、李
长军业绩承诺有关的公告;
2.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执异2055号《执
行裁定书》、(2020)川01执2644号之七《执行裁定书》(2020)
川01执2644号之七《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申请执行杨阳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
3.华鹏飞公司《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
司法处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2号〕、《关于持
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划转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
告》〔公告编号(2021)096号〕;
4.其他相关材料。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法律事实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及中国
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出具。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法律意见书
用原则,对本次解除限售申请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
及陈述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
关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4.委托人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是真
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申请的
申请材料报送决定或批准部门,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
担责任,并声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申请申报审
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6.其他声明:
提供与本次解除限售申请有关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
资料或进行相应说明,是委托人的责任。本所律师以此为基础在
相应权限范围内进行必要的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发表法律意
见。如由于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或进行的相应说明不真法律意见书
师不承担相应责任。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原属杨阳持有的标的股份的性质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5年8月5日,公司发行股份并支付现
金,购买杨阳等持有的博韩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博韩伟业”)100%股权,同时向其他4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杨阳在本次发行股份中认购31.693,306股股份(含标的股
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首发后限售股)。劓
2015年8月20日,原属杨阳持有的标的股份上市。
。0根据公司2015年7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修订稿)》,杨阳针对该次交易作出的承诺为:
(1)杨阳以持股时间不足12个月的博韩伟业10%的股权认购的
华鹏飞6,743,257股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
转让,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36个月且履行完毕杨阳在《盈
利预测补偿协议》中2017年度的全部业绩补偿和资产减值补偿
义务之日以发生较晚者为准起解除限售。(2)杨阳以持股时间
超过12个月的博韩伟业股权认购的华鹏飞其余24,950,049股股
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12个月期满
后将按照如下方式分三批解除限售,即:(1)第一期股份自股
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12个月且履行完毕其在《利润补偿协议》
中2014年度、2015年度的全部业绩补偿义务之日(以发生较晚
法律意见书
者为准)起解除限售;(2)第二期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满24个月且履行完毕其在《利润补偿协议》2016年度的全部业
绩补偿义务之日(以发生较晚者为准)起解除限售;(3)第三
期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36个月且履行完毕其在《利润
补偿协议》2017年度的全部业绩补偿义务之日(以发生较晚者为
准)起解除限售。上述股票锁定期已经届满。
本所律师认为,杨阳为标的股份的原持有人,亦为宏信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杨阳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的被执行
人。原属杨阳持有的标的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首发
后限售股),标的股份登记为“限售股”,但因已超过法定和约定
的锁定期,不同于法定的限售股票,应按照流通股票进行处置。
二、关于郑志钱通过司法拍卖和执行裁定取得标的股份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年12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
信证券”申请执行杨阳质押式回购纠纷立案执行,并对杨阳所持
27,361,300股华鹏飞公司股份司法冻结,其中27,360,000股为首
发后限售股(即标的股份)。
2021年6月30日,宏信证券与郑志钱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宏信证券将其与杨阳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债权转让给郑志钱并
出具了《同意债权转让确认书》;2021年7月19日,成都中院
依据(2021)川01执异2055号《执行裁定书》,确认上述债权
转让并将宏信证券与杨阳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执行案件的申请法律意见书
执行人变更为郑志钱。
2021年8月8日,成都中院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
拍卖标的股份,本次拍卖流拍。2021年8月9日,公司发布《关
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处置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1)092号〕,披露了上述司法处置情况。
2021年8月13日,成都中院依据(2020)川01执2644号
之七《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已将杨阳所持公司
27,360,000股限售股(即标的股份)过户至郑志钱名下。2021年
8月16日,公司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
法划转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96号〕,
披露标的股份已过户至郑志钱名下。
根据上述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深证上〔2022〕14号《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4.4.3条、第4.4.5条等规定,杨阳已完成其在公司与博
韩伟业全体股东及李长军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协议》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约定。郑志钱是标的股份司法拍卖和
法院裁定书确定的继受人,取得原属被执行人杨阳的标的股份,
郑志钱作为华鹏飞的新股东已经取得标的股份所有权,并有权根
据正常程序申请公司协助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对已依据法院裁定
书过户至郑志钱名下的标的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三、关于李长军、杨阳对博韩伟业2018年度、2019年度业
绩承诺对标的股份的影响法律意见书
2018年2月27日,杨阳、李长军向公司做出的业绩承诺是
“博韩伟业2018、2019年度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4,000万元、16,000万元”,该承诺是现金补偿,不涉及杨阳当时持有的标的股份。尤其是早在2016年3月18日,杨阳、李长军已与宏信证券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杨阳同日将2470万股限
售股质押给宏信证券;经过每10股转增8股后,其中的1710万
股于2017年10月9日解除质押,杨阳质押给宏信证券的限售股由2470万股变更为2736万股,即为标的股份。此外,杨阳根据其与宏信证券协议的约定,分别于2017年12月15日、2018年
1月31日补充质押100万股、300万股,于2018年2月5日补
充质押最后一笔10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给宏信证券。对于补充
质押的股份,宏信证券之后陆续按违约处置,用于偿还杨阳所欠
融资款。也即,宏信证券取得标的股份的质押权利是在杨阳、李
长军向公司做出现金补偿承诺之前,业绩承诺负担不能溯及宏信
证券,郑志钱作为宏信证券债权承继人和司法拍卖买受人不受重
大资产重组或该等业绩承诺约束。因此,本所律师认为,郑志钱经债权转让、司法拍卖和人民法院生效执行裁定书裁决,已合法取得标的股份的所有权,发生在该债权设定之前、与标的股份没有关联的承诺或义务不应强加于作为司法拍卖买受人的郑志钱。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瑞a
(一)杨阳、李长军于2018年2月27日向华鹏飞公司作出法律意见书的业绩承诺是现金补偿,不涉及标的股份,业绩承诺的权利义务主体仅为华鹏飞公司与杨阳、李长军,且宏信证券在杨阳、李长军承诺之前已经取得标的股份的质押权利,郑志钱作为宏信证券权利的承继人和司法拍卖买受人,其股东权利不受原股东杨阳单方现金业绩补偿承诺的限制。
(二)华鹏飞公司协助郑志钱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保障其相关权利,不违反监管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陆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志钱持有的2736万股华鹏飞限售股份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工业(海州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宗,睛
州料

p1010pp5p
负责人跟宝华
i60l010008S.51
签署日期:二○二二年二月九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5-13 06:42 , Processed in 0.436040 second(s), 31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