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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生药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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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生药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股无百日红 发表于 2022-2-12 00:00:00 浏览:  30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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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二○二二年二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生药业”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众生药业拟实施的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之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系综合本所律师对相关资料、信息的核查验证及本所律师
对我国现行有效适用之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本所及经办律师承诺已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尚依赖于公司及相关参与机构有关文件或信息的提供,公司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法律意见书核查事项相关的所有文件及信息,并保证此类文件及信息真实、完整、有效,且截至本次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已经提供给律师的资料、信息没有发生变动、修改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情况。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
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就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正文一、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及其资格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主体
1、众生药业系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办函「2001」739号文和广东省经
济贸易委员会贸监督「2001」1086号文批准,由工业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张绍日、叶惠棠、龙超峰、曹家跃、肖艳、李煜坚、赵希平、黄仕斌等八名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2月31日,公司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号为440000000014746,设立时注册资本为3200万元。
众生药业系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195号文《关于核准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9」175号《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同意,于2009年12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证券简称“众生药业”,股票代码“002317”。
众生药业目前持有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281801356U 的《营业执照》,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1446.1076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永红,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西湖工业区信息产业园,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丸剂(水丸、浓缩丸),合剂,口服液,糖浆剂,栓剂,,软膏剂,乳膏剂(含激素类),溶液剂(口服),滴鼻剂,滴眼剂,喷雾剂,冻干粉针剂,中药前处理及提取车间(口服制剂、外用制剂)(以上项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药品研究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依法有效存续且经核查众生药业依法持有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
效的《公司章程》,目前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众生药业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对《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事项逐项审核如下:
(一)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公司在实施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不存在他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求。
(二)根据《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监事会核查意见、独立董事意见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三)根据《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自负盈亏,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要求。
(四)根据《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25人,员工持股计划最终参加人员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
分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玉冲女士。张玉冲女士任职公司副董事长、高级副总裁,对公司的战略制定、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并作为公司核心经营团队成员,对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和创新业务发展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张玉冲女士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以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基于上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关于参与对象包括控股股东的披露,符合《自律监管指引1号》的规定。
(五)根据《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出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第1项的相关规定。
(六)根据《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众生药业 A 股普通股股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第2项的规定。
(七)根据《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六年,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三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第1项的规定。
(八)根据《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的公司股份不超过570.0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70%,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
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2项的规定。
(九)根据《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第1点的规定。
(十)根据《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及其持股比例,
其他员工参与持股计划的合计持股比例;
4、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5、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
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6、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其他重要事项。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不适用《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中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至少应包含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方式的内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
(九)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众生药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履行的程序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2年2月11日,公司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条的规定。
2、2022年2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3、2022年2月11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
(1)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计划推出前征求了员工意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
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
的原则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4)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
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实施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等文件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基于前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之规定。
4、2022年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根据前述监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经核查认为:
(1)公司编制《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
《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监事会对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拟定持有人情况进行了核实,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目前拟定的持有人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公司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亦不存在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3)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有关联的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审议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意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公司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包括公司监事罗日康、丁衬欢、李素贤,均需回避表决,鉴于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审议通过,有表决权的监事人数未达到全体监事半数以上,无法形成决议,因此监事会决定将上述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条的规定。
5、公司于2022年2月12日在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上述董事会决议、《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核
查意见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条的规定。
6、公司已聘请本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众生药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根据《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众生药业仍需履行下列程序:
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审议。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监事的,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涉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表决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众生药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回避表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的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持有人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员工股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之
间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将放弃因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且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
因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认定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一)2022年2月12日,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董事会决议、《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核查意见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根据《指导意见》,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众生药业尚需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一)众生药业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条件,合法、合规;
(三)众生药业目前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通过;
(四)众生药业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
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众生药业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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