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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批准的《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2月14日为授予日,按每股2.48元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568.5万股。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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