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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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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枫叶 发表于 2022-2-15 00:00:00 浏览:  52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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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22年1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1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即《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2年2月14日,公司董事会再次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即《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2月15日按上述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2022年2月1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部分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68人代表168名股东,代表
股份351705176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39.019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公告载明的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与宁波南部滨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协议的议案》;
2、《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3、《关于的议案》;
3.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3.02发行方式和时间
3.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3.04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3.05发行数量
3.06限售期
3.07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3.08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3.09上市地点
3.10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4、《关于的议案》;
5、《关于的议案》;
6、《关于的议案》;
7、《关于的议案》;
8、《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9、《关于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0、《关于公司与林海峰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1、《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年)的议案》;
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3、《关于修改的议案》;
14、《关于修订部分制度的议案》。
14.0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14.0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14.0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4.0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14.05《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述全部议案均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2/3以上有效通过。其中,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10、议案12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单位负责人:
(盖章)童全康
经办律师:
张建立
经办律师:
许知难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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