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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科: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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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科: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从新开始 发表于 2022-2-15 00:00:00 浏览:  41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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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及《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大会的召开全部过程,并对与本次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文件,随其他应当公告的文件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开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就本次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2年1月27日,贵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于2022年2月14日召集本次大会。
2022 年 1 月 28 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发布了《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现场会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议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式、网络投票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2022年2月14日下午14:30时,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如期召开,会议由贵公
司董事王新波先生主持,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大会的召开过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大会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股东登记表,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
表11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921869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6494%。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大会,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代表均已获得法人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股东持有其身份证明和股票账户卡等资料,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与截止2022年2月9日当天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有关内容一致。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61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6%。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会议并进行表决。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结果根据《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1921922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8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0570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0%;反对8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大会对上述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列入审议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在由本次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股票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表决;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经表决,上述议案获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专用于《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刘磊
负责人:
庄涛柳伟伟
签署日期: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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