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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光科技: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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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光科技: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独家 发表于 2022-2-17 00:00:00 浏览:  39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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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23证券简称:亚光科技公告编号:2022-009
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终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控股子公司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审被告,二审
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2155.41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合计约310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若买方团股东中任意一位股东未能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8.4条支付应承担的损失,则该判决结果可能对公司本期损益产生不利影响。
最终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金额将根据买方团股东偿付情况确定,并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2022年2月16日,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光科技”)
控股子公司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亚光”或“亚光公司”)收到四川
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终686号民事判决书,成都亚光与中国瑞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公司”,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的诉讼案件已终审判决。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事由
2018年7月19日成都亚光收到成华区人民法院传票,原告瑞达公司向成都亚光提出返
还资金2600余万元(三笔中央级财政资金本金2155余万元和对应利息45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
经成都亚光核查,案涉三笔资金均于1995年前拨付国营九七〇厂(成都亚光改制前身),并于1998年国营九七〇厂改制时,三笔“中央级财政资金”作为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所有的资本金抵减了应支付成都亚光的职工安置费。2007年11月28日,成都亚光请求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将国家资本金转为职工安置费并界定为职工集体股的处置予以确认。2007年12月7日,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国家资本金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载明:基于原国营亚光电工总厂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已下放成都市管理,在批准实施的改制总体方案中,考虑到企业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经成都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原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与成都亚光电工总厂(国营亚光电工总厂)签署的《国有资产转让协议》将已批转和待批转的国有资
本金用于了职工安置,如相关部门或单位对此产生异议由成都市相关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二)一审诉讼判决情况成都亚光于2020年8月28日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川01民初
648号),一审判决被告成都亚光向原告瑞达公司返还三笔“中央级财政资金”合计2155.41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21554095.07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72157元,由成都亚光负担。
成都亚光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三)二审诉讼的情况
1、上诉请求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64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瑞
达公司对亚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瑞达公司承担。
2、事实和理由
一、成都市国资局处置了案涉三笔中央级财政资金,用于国营970厂改制的职工安置费。
国营970厂的改制方案属于由职工出资购买,即有对价购买,国营970厂改制的受让主体属于善意有偿取得。因此,亚光公司认为国有资产在处置主体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予以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二、事实证明,亚光公司在改制以后,已经按照规定对相关中央级财政资金进行财务处理,对应中央级财政资金已经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者企业职工安置费,已经处理和使用完毕。三、本案不应当
适用2012年7月1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部分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资发法规【2012】10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部分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有关纠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法【2012】295号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四、本
案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已经经过。
3、瑞达公司答辩
一、亚光公司认为国资发法规【2012】10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法【2012】295号通
知并非司法解释,不是本案审理依据,其上诉理由没有任何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二、一审
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瑞达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是涉案款项的权利主体。成都市人民政府作为地方政府从来不是涉案中央级财政资金的出资人,无权对涉案资金进行处置。亚光公司以成都市人民政府对涉案资金进行了处置为由辩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三、一审判决认定瑞达公司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瑞达公司是涉案中央级财政资金的出资人,亚光公司应依法向瑞达公司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亚光公司的上诉请求。
4、判决情况
成都亚光于2022年2月16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终686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9570.50元,由成都亚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湖南太阳鸟控股有限公司、嘉兴锐联三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宁东证蓝海
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宁东方天力创新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
华腾五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深华腾十二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浩蓝瑞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北京浩蓝铁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周蓉(本公告中合称“买方团股东”)于2017年1月26日与公司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协议第8.4条约定:“在资产交割日后任何时间,若因资产交割日之前既存的事实或状态导致标的公司出现诉讼、任何债务、或有债务、应付税款、行政处罚、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及
其他责任或损失且未在标的公司资产交割日时的财务报表上体现、或上述情形虽发生在资产
交割日前但延续至资产交割日后且未在标的公司资产交割日时的财务报表上体现,原股东有义务在接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若因此给上市公司、标的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原股东应以各自交易对价按比例向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作出相应的补偿,补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罚金、违约金、补缴款项等)及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为维护权益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前述“标的公司”即“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诉讼案件对公司及成都亚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有权向买方团股东追偿。
若买方团股东中任意一位股东未能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8.4条支付应承担的损失,则该判决结果可能对公司本期损益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金额将根据买方团股东偿付情况确定,并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积极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报备文件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终686号民事判决书》
2、《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川01民初648号》特此公告。
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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