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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产业基金相关事项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此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规范合法,通过对公司提供的议案等资料的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各方的相关出资比例严格依照《公司法》等法规的规定,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合作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刘翰林、张玉利、曹衍龙
2022年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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