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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减少公司财务费用支出和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6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黄德汉高新会饶静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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