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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公司银行授信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上述反担保事项进行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本次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公司下属控股孙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的拓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对外反担保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反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提供反担保的有关事项。
独立董事:杨文川、李小荣、吴灵犀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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