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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审核函〔2022〕020032号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我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现有以下事项请予以落实:
1.请发行人结合2021年三季度业绩情况及四季度实际经营情况,对2021年能否实现盈利进行预计并披露,说明本次发行是否满足最近两年盈利的发行条件。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明确意见。
2.2019年,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2021年开始陆上风电补贴退坡,2022年取消海上风电国家补贴。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大型海上风电产品配套能力提升项目(以下简称海上风电项目)主要生产海上风电结构件产品,
第2-15年预计毛利率约在28%-30%,高于发行人现有产品毛利率。
同时,原材料价上涨导致发行人最近一期毛利率下滑。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海上风电补贴政策变化对发行人募投项
1目实施及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海上风电募投项目效益预测所采
用的参数是否已考虑原材料价格波动、海上风电补贴政策带来的
相应影响,效益预测是否审慎。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以上风险并作重大风险提示。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若回复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请以楷体加粗标明,并在回复内容披露后同步提交更新后的申请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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