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
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48人调整为47人,前述1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将根据入职年限、职位重要性、工作绩效等因素,调整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总量均保持不变。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上述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涉及公司董事,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16日,同意以人民币
29.2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7名激励对象授予16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春
时间:2022年2月16日 |
|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