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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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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万家灯火 发表于 2022-2-21 00:00:00 浏览:  49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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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来股份”或“公司”)于
2022年2月2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现就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2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
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21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32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504.8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柳正晞沈文忠蒋文军
独立董事意见出具日: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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