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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洲: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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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洲:法律意见书

平淡 发表于 2022-2-24 00:00:00 浏览:  38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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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熹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编号:20220222001
电话 TEL: 158 8009 8385
电子邮箱: 15880098385@163.com
地址 ADD: 中国 福建省 福州市 鼓楼区 五四路 71号 国贸广场 29 层 H单元
邮编 P.C: 350001
致 To: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由: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1月24日发出的《关于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第3点问题的法律意见。
敬启者:
贵公司向本律师阐明《关于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第3点问题后,本律师就“丰汇租赁有限公司、厦门中润博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否与贵公司、贵公司控股股东、贵公司实控人及持有贵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存在其他协议安排”向两家公司发函询问。现本律师已收到上述两家公司的回函,特向贵公司告知函件内容:
一、丰汇租赁有限公司回函称,丰汇租赁有限公司与贵公司、贵公司控股股
东、贵公司实控人及持有贵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不存在其他协议安排。
二、厦门中润博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回函称,厦门中润博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与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但其豁免贵公司的债务,不属于《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安排,且该《重整投资协议》尚未经过债权人大会审议表决。
除上述事项外,厦门中润博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贵公司、贵公司控股股东、贵公司实控人及持有贵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不存在其他协议安排。本律师收到丰汇租赁有限公司、厦门中润博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回函后,对函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本律师对函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函件中的陈述系上述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附:丰汇租赁有限公司回函(1份)
厦门中润博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回函(2份)刘兆蓉律师欧照诚律师
2022年2月22日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本律师对现行中国法律法规的理解作出,谨供贵公司决策参考,不作为最终依据。同时本律师以个人的法律专业知识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阐述的法律观点均符合中国法律之规定,决不包含任何误导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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