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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福环保: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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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福环保: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王员外 发表于 2022-2-24 00:00:00 浏览:  44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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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
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
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江苏世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2年2月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山东奥福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
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刊登了会议通知。
2、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
1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2月23日10点30分。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经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安排。3、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2月23日10:30在安徽省蚌埠市中国(蚌埠)微电子科技园安徽奥福精细陶瓷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潘吉庆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出席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3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3,604.752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额的43.48%。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
2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二)《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出
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公司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获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
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合
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3(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贾任仞
负责人:吴朴成
2×年2月3日
币事务所
南京办公室: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C座4层
电话:025-83304480传真:025-83329335邮编:210019
网址:http://www.ct-partn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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