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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上[2022]179号-关于对张齐虹、胡奇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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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上[2022]179号-关于对张齐虹、胡奇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人生若只如初见 发表于 2022-2-23 00:00:00 浏览:  36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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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张齐虹、胡奇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张齐虹,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项目的签字评估师;
胡奇,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项目的签字评估师。
经查明,张齐虹、胡奇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3年9月,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与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传媒”)签订《业务约定书》,担任粤传媒收购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丽”)项目专项评估机构。该项—1—目于2014年7月1日完成交割手续。张齐虹、胡奇作为该项目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6号,张齐虹、胡奇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是对香榭丽应收账款执行函证程序时未保持有效控制,选取了香榭丽31家销售客户对其收入及应收账款进行函证,但底稿中只保留了23份回函,缺失了8份回函。同时,底稿中未见执行对发函和回函保持控制程序的记录,未见函证收发统计表和函证收发快递单等任何控制程序的记录。
二是对作为评估基础的香榭丽历史财务数据评估程序不到位,在进行收入预测计算时,对于香榭丽提供的相关电子版数据直接引用或汇总使用,没有执行核查程序去核实真实、准确和完整性。
三是未对采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的内容审慎核查,在评估时使用了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2013〕审字第90301号审计报告作为参考依据,但工作底稿中没有记录对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底稿进行过复核的情况。
张齐虹、胡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第2.2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5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
四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2—处分决定:
对张齐虹、胡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张齐虹、胡奇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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