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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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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赤羽 发表于 2022-2-25 00:00:00 浏览:  36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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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2〕0005号
关于对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三达膜,A股证券代码:688101;
张靖霄,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戴晓星,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唐佳菁,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0年4月至5月,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达膜或者公司)在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将累计
1004.99万元的超募资金直接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且未按规定在
《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上述募
集资金违规使用情况。2020年8月20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了使用不超过8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2020年12月,公司归还上述补流资金。
另外,根据2021年10月26日披露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称,公司原募投项目“无机陶瓷纳滤芯及其净水
1器生产线项目”的专项账户于2021年8月支付实验室装修费用
84300元、2021年9月支付仪器设备款22570元,共计106870元。前述两笔募集资金支出虽与无机陶瓷纳滤芯研发、测试业务相关,但均系公司现有业务生产经营所需,与“无机陶瓷纳滤芯及其净水器生产线项目”募投项目并无直接对应关系,公司前述两笔小额开支不应使用募资资金。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及其前期披露的公告,合规管理、使用募集资金,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决策程序,并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募投项目实施需求。但公司在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即将超募资金用于临时补流,并出现募集资金用于募投项目以外用途的情形,公司募投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公司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第9.3.3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第5.3.1条、第5.3.6条、第5.5.1条等规则。公司时任董事会秘
书张靖霄(任期2021年3月29日至今)、戴晓星(任期2019年1月30日至2021年3月29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唐佳菁(2019年1月30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管理负责人,均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4条、第4.2.1条、第4.2.4条、第
4.2.5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2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张靖霄、戴
晓星、时任财务总监唐佳菁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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