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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美化工:关于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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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美化工:关于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公告

本尼迪克特 发表于 2022-2-26 00:00:00 浏览:  43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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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54证券简称:德美化工公告编号:2022-011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星期五)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议案》,该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为帮助下游客户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压力,进而提高公司销售业绩、加速销售资金回笼,公司拟为符合资质条件的客户向公司指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供应链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担保额度内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代表公司办理与本次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公司签署所涉及的一切有关法律文件。
本次担保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公司原于2021年
3月5日(星期五)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但尚未签署担保合同的剩余
担保额度作废,已执行的担保不受影响。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017)刊登于2021年3月9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2-004)刊登于 2022年 2月 26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由于公司为下游客户供应链融资提供担保存在客户还款和逾期担保的风险,因此为加强风险控制,公司明确了被担保人的条件,并将在内部严格评审、谨慎选择。
1、担保对象:与公司无关联关系的客户,具体由公司根据业务情况,与合作银行等金
融机构共同审核后确定。
2、参与供应链融资的客户主要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客户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2)客户具备相关经营资质,与公司过往合作记录良好;
(3)客户的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不含本数);
(4)完成公司指定的销售任务;
(5)公司根据管理要求补充的其他条件。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及罚息等。
2、担保的方式和类型:连带责任担保。
3、担保的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4、担保的金额:本次担保总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总担保额度范围内,对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包括但不限于分割、调整单个客户的融资额度。
5、担保融资款项的用途:本次担保授信额度下的融资用途限于向本公司支付采购货款。
6、提供反担保情况:公司要求下游客户或其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反担保,采用包括
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实际控制人家庭成员连带责任担保等双方协商认可的方式办理。
具体内容以公司实际与合作银行、客户签订的协议为准。
四、对外担保的风险管控措施
针对为下游客户供应链融资提供担保的事项,根据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明确风险控制措施,降低担保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负责对纳入担保范围的客户资质进行审核和推荐,确保相关客户信用良好,具
有较好的偿还能力;
2、指定银行及授信额度下的融资用途限于向本公司支付采购货款;
3、公司要求相关客户或其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反担保,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
押、保证、实际控制人家庭成员连带担保等双方协商认可的方式办理。公司将谨慎判断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及反担保提供方实际担保能力。公司为客户履行担保责任后,在承担保证范围内,依法享有追偿权。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额度获得批准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总担保额度为253074.76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146917.3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的比例为75.68%;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980万元人
2民币,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0.50%;
截止目前,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下游客户供应链融资提供担保,有助于客户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压力;同时能够加强与客户合作关系,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加速公司资金回笼;
客户供应链融资款项,只能用于向公司支付货款,并提供反担保,风险总体可控。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 GUO XIN先生、丁海芳女士、张俊良先生对公司本次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
合作暨对外担保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事前核实并认可相关交易。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为下游客户提供总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的担保事项有利于帮
助客户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拓宽融资渠道,同时能够加强与客户合作关系,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加速公司资金回笼,对客户担保的财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影响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刊登于2022年2月26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八、监事会意见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事项,是为帮助下游客户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压力,进而提高公司销售业绩、加速销售资金回笼,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2022-005)刊登于2022年2月26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九、保荐机构意见
3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事项已履
行了必要的程序,且经过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担保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本事项无异议。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刊登于2022年2月26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十、备查文件
1、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开展供应
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特此公告。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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