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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旺通信: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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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旺通信: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小白菜 发表于 2022-3-1 00:00:00 浏览:  49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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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C0018 号
致: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三旺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2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查阅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提供的《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贵公司于2022年2月12日刊载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的《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1本所律师仅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2022年2月11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2月12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类型和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年2月28日14:00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百旺信高科技工业园1区3栋五楼会议
2室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
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28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
28日9:15至15:00。
5、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熊伟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2年2月2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
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736621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52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0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因新冠疫情防控等需要,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3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其中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贵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
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提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366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366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3名,结果如下:
2.1选举熊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7366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366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候选人当选为贵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2选举吴健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7366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366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候选人当选为贵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3选举袁自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7366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366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候选人当选为贵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名,结果如下:
3.1选举赖其寿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7366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366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候选人当选
5为贵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3.2选举金江滨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7366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366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候选人当选为贵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4、《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结果如下:
4.1选举张跃申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37366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候选人当选为贵公司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2选举蔡超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37366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候选人当选为贵公司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根据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6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7(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金俊段頔婧李纯青
2022年2月28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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