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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喻信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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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喻信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开心就好 发表于 2022-3-1 00:00:00 浏览:  47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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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注:加“删除线”表明该条款被删除“字体加粗”表示增加或修改该条款。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条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保障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为保障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天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和《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公司法》和《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1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本规则第四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
第四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
3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万元;
4、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以上;其他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第2项至第4项以外各项中方
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4使职权。
第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和公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在2个月内召开。内召开。
如果公司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第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说明理由。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5第十二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第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第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6相关股东的同意。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相关股东的同意。
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出请求。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同意。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同意。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
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名推荐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名推荐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时,须由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审议,经全体董事或监事的过半数表时,须由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审议,经全体董事或监事的过半数表7决通过并作出决议。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函接受提决通过并作出决议。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名。候选人不同意被提名的,会议召集人不得将该候选人提交股东并出具书面承诺函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大会选举。整及符合任职条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候选人不同意被提股东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时,应当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交完名的,会议召集人不得将该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股东提出董整的书面提案,其提案的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提名人的姓名或名事、监事候选人时,应对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候选人提供的称、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被提名候选人的名单、候选人的简历及详细资料予以核查。
基本情况等,提案应附所提名的候选人同意被提名的声明、股东大股东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时,应当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交完会通知中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且完整的承诺、整的书面提案,其提案的内容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提名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候选人不同意被提名的,提名细资料,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股东不得将该候选人提名选举。(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二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第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含表决权回复的优先股股东),有
8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不符合《上市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提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时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以及作出前述决定的详细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者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者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
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提案确需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9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对于前条所述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者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二十二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第十九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10(二)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二)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如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如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涉及的事项的,应将提案的完整内容进行公布;决议涉及的事项的,应将提案的完整内容进行公布;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司的股东;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股权登记时间、地点、登记方式;(五)股权登记时间、地点、登记方式;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六)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八)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11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股权登记日与现场会议日期都
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应当为交易日,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第二十三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说明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原因。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将设置现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除现将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为股东参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12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第二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第三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一)委托人名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二)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项审议事项投赞成、反(三)对该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没有明确投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票指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思决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定;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法人单位印章。(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法人单位印章。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13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监事主持。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应记载以下内容: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七条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第四十三条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14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第四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式;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五)股权激励计划;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五)股权激励计划;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事项。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第四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15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第五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一)关联交易协议不应由同一人代表双方签署;
(一)关联交易协议不应由同一人代表双方签署;(二)关联董事不应在股东大会上对关联交易进行说明;
(二)关联董事不应在股东大会上对关联交易进行说明;(三)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三)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投票。
第六十五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第六十条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出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16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意、反对或弃权;同一股东所持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不得进行拆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分投票,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依照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第六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向证券交易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所申请办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相关事宜。
第七十一条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第六十六条会议提案未获通过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特别提示。中进行特别提示,披露未获通过的提案名称。
拟将未获通过的提案提交新一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召集人应当单独披露公告,在公告中说明该提案被前次股东大会否决的情况,提案内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及其理由,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必要性及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需就该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更正或者对提案进行调整及其理由。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需分多个提案进行表决而其中部分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提案需进行逐项表决而子议案中有部分未
获通过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明确披露该事项整体上是否认定为表决通过及其理由,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括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明确意见。
17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中进行特别提示,披露两次股东大会涉及提案的名称,并索引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披露时间、披露媒体和公告名称。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的提案,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
授权期限内实施。因故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告,说明不实施相关提案的具体原因,是否需要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股东大会授权到期前相关提案仍未实施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告,说明是延期实施还是终止实施,并披露具体原因、后续安排和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七十三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第七十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生效。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公开发行股票之前股东大会议事参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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