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424|回复: 0

圣农发展: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复制链接]

圣农发展: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小股 发表于 2022-3-2 00:00:00 浏览:  42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2号中山大厦 A座 25层 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86591)88065558传真:(86591)8806800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1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2〕第2019170-08号
致: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圣农发展)与福建至理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本所接受圣农发展的委托,指派蒋浩、陈禄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专项法律顾问,为圣农发展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之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圣农发展本次解除限售之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2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圣农发展本次解除限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仅就圣农发展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本
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等问题的
合理性以及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盈利预测、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与该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有关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该等文件所涉的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已得到圣农发展作出的如下保证:
其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和作出的声明、承诺、确认及说明等均为真实、准确、
完整和及时的,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圣农发展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或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圣农发展在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
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圣农发展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圣农发展为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3简称指特定含义
公司、圣农发展指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指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励计划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本次解除限售指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指(草案)》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及其下属子激励对象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授予日指日,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限制性股票指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回购价格指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限售期指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解除限售期指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解除限售条件指须满足的条件
《公司章程》指《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48号)
元、万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万元中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指中国境内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简称指特定含义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本所指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注: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的情况,系因在计算时“四舍五入”所致。〕正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了以下主要程序:
1.2019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将傅光明先生、傅芬芳女士的近亲属作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陈榕女士、陈剑华先生、周红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此外,因公司董事长傅光明先生、董事傅芬芳女士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周红先生的近亲属1,
故公司董事长傅光明先生、董事傅芬芳女士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时亦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19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2019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将傅光明先生、傅芬芳女士的近亲属作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0年1月1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陈榕女士、陈剑华先生、周红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董事长傅光明先生、董事傅芬芳女士作为激励对象周红先生的近亲属亦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因公司拟实施2019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由13.57元/股调整为12.07元/股;由于本次激励计划拟定的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
对象资格,共涉及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1054股,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35人变更为234人,公司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915900股变更为4904846股。根据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确定2020年1月1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23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904846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12.07元/股。2020年2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根据该公告,公司董事会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后,在后续办理缴款验资的过程中,原定激励对象杨立峰因离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傅延锋、郭明磊和刘世乾三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涉及公
6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85851股,公司最终向230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限制性
股票4818995股。
5.2020年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
授予安排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0年7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改的议案》。鉴于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杨洪杰、朱新杰、郭品春、郑毅、何树斌、刘生龙、张鹏辉、顾永祥、王石磊等九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或不在公司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上述九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合计174281股,并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12.07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次回购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0年7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已离职或不在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杨洪杰、朱新杰、郭品春、郑毅、何树斌、刘
生龙、张鹏辉、顾永祥、王石磊等九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74281股并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12.07元/股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
8.2020年8月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改的议案》。2020年8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就公司拟回购注销已离职或不在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杨洪杰、朱新杰、郭品春、郑毅、何树斌、刘生龙、
张鹏辉、顾永祥、王石磊等九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74281
股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之事宜向债权人进行了公告。2020年10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7公告》,公司披露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了对上述九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174281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该次回购的174281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0年10月13日办理完成注销;该次注销完成后,
公司股份总数由1244299512股减少至1244125231股。
9.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0年11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确定
2020年11月30日为预留部分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38716股,授予价格为13.30元/股。2021年1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根据该公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后,在后续办理缴款验资的过程中,原定激励对象刘涛、高海河和王帅三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涉及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62030股,公司最终向29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376686股。
10.2020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0年12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改的议案》。鉴于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肖峰、杜毅恒、刘建超三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上述三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合计96167股,并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12.07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次回购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12.2020年12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已离职的激励对象肖峰、杜毅恒、刘建超三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合计96167股并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12.07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13.2020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改的议案》。2020年12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就公司拟回购注销已离职的激励对象肖峰、杜毅恒、刘建超三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96167股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之事宜向债权人进行了公告。2021年3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披露其已在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了上述三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96167股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注销手续,该次回购的96167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1年2月26日办理完成注销;该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1244501917股减少至
1244405750股。
14.2021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改的议案》。在审议《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陈榕女士、陈剑华先生、周红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董事长傅光明先生、董事傅芬芳女士作为激励对象周红先生的近亲属亦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因公司已于2021年1月实施2020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2.07元/股调整为11.07元/股,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3.30元/股调整为12.30元/股;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官世
峰、黄国强、饶学友、朱春宁、肖龄龄、徐小兵、朱翠萍、彭伟峰、祝贺、邱荣
华、张召华、陈驹昌、贾青等十三人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汪尧春、王9博华两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上述十五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432354股,并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11.07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12.30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中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该次调整回购价格属于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该次调整回购价格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5.2021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2.07元/股调整为11.07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3.30元/股调整为12.30元/股;同意公司回购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官世峰等十五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32354股并
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1.07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2.30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16.2021年11月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改的议案》。2021年11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就公司拟回购注销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官世峰等十五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32354
股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之事宜向债权人进行了公告。2022年1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披露其已在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了官世峰等十五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432354股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注销手续,该次回购的432354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2年1月19日办理完成注销;该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1244405750股减少至1243973396股。
17.2022年3月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10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陈榕女士、陈剑华先生、周红先生均已依法回避表决;董事长傅光明先生、董事傅芬芳女士作为激励对象周红先生的近亲属亦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章招民、郭新炫、黄小勤、曹丽丽、吴建华、李明哲、陈元峰、孙多昌等八人和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邱香林、孟凡艳两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上述十名激励对象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46119股尚未办理回购注销手续,不予解除限售;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官德茂、李文晟、牛宏刚、官学福、危峰、官道文等六人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 C,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六名激励对象本次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合计19453股)的60%即11669股可以解除限售,上述六名激励对象本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784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董事会认为,除上述十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涉及的146119股限制性股票尚未办理回购注销手续、不予解除限售以及上述六名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 C的激励对象(官德茂、李文晟、牛宏刚、官学福、危峰、官道文)涉及的7784股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外,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97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
除限售条件,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5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因此,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中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共计222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1279464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手续。
18.2022年3月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除十名已离职
激励对象涉及的146119股限制性股票尚未办理回购注销手续、不予解除限售以
及六名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 C的激励对象涉及的 7784股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除限售外,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97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5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本
11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对符
合解除限售条件的共计222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1279464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
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手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深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手续。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期《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中规定,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
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1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2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30%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13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根据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披露的《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3)以及公司的确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20年2月20日,因此,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于2022年2月19日(星期六)届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即2022年2月21日,星期一)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即2023年2月17日,星期五)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占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为30%。
同时,根据公司于2021年1月6日披露的《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以及公司的确认,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21年1月6日,因此,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于2022年1月5日(星期三)届满;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即2022年1月6日,星期四)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即
2023年1月5日,星期四)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占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为30%。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及成就情况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的说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及其成就情况如下:
序号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公司对成就情况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1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14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2激励对象未发生该等情形。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2016-2018年三年营业收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入平均值为1028958.49万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元,2020年度的营业收入为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均
1374459.95万元,2020年度
3为:以2016-2018年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0
营业收入较2016-2018年三年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1%。
营业收入平均数增长33.58%,(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增长率不低于31%,公司层面业值为计算依据。)绩考核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首次授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予限制性股票的197名激励对
的相关规定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象中,191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定其当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 效考核结果为 A,其个人本次计划分为 A、B、C 和 D 共 4 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 划解除限售额度的 100%可解除4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限售;6名激励对象(官德茂、例:李文晟、牛宏刚、官学福、危个人层面考核结果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峰、官道文)的个人绩效考核
A 100% 结果为 C,其个人本次计划解除B 80% 限售额度的 60%可解除限售,剩余部分拟由公司回购注销。
15C 60%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预留授
D 0% 予限制性股票的25名激励激励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 A,其个人本次计划解除限售额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度的100%可解除限售。
2.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如
下:
(1)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361Z0182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361Z0259 号)、公
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
议、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决议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信用中国”网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 、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http://www.csrc.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深 交 所 网 站(http://www.szse.cn)等网站上的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
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法律法规规
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解除限售
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等网站上的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的222名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16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
(2017)第 350ZA0184 号、致同审字(2018)第 350ZA0192 号、致同审字(2019)第350ZA0156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361Z0182 号)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 2016-2018 年三年营业收入平均数为1028958.49万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1374459.95万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较2016-2018年三年营业收入平均数增长33.58%,增长率不低于3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第六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公司出具的说明,本次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97 名激励对象中,191 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其个人本次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100%可解除限售;6名激励对象(官德茂、李文晟、牛宏刚、官学福、危峰、官道文)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其个人本次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60%可解除限售,剩余部分(合计7784股限制性股票)拟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5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A,其个人本次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 100%可解除限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于
2022年2月19日(星期六)届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即2022年2月21日,星期一)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即2023年2月17日,星期五)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于2022年1月5日(星期三)届满,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即2022年1月6日,星期四)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即2023年1月5日,星期四)当日止;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
17限售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深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手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即2022年2月21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即2023年2月17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即2022年1月6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即2023年1月5日)当日止;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18(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蒋浩
经办律师:
陈禄生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柏涛年月日
19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5-12 21:18 , Processed in 0.298076 second(s), 31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