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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股份:兴化股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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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股份:兴化股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生活 发表于 2022-3-2 00:00:00 浏览:  56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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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静远新的师事务所法律意书
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姚涛
律师、袁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2年第二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目的,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收西的远新自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市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I、《公司章程》;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文件;
3、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文件;
4、公司于2022年2月1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陕西兴化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的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文
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山公司董事会召
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年1月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
做出关于择期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2年1月8日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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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见书认“静项新律师事务所
上刊登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于2022年2月
I2日刊登了《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会议方式、现场会议召开
的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主要议程、山席会议的人员、出席现场会
议的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
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2022年3月1日,本次股东大会按前述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
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1日上午9:15~9:25、9:30~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3月1日9:15~15:00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山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
n
民西静远新计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投票的股东共计26人,所持股份共计745,687793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70.8193%。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有效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共3人,所持股份
共计730,766,1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4021%。本所律师根据
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
证明的审查,证实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
人。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
证明文件。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平台直接投票的股东共.23名,所持股份
共计14,921,6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171%。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资格均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
所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确认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确认上述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决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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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西静远新自中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关于选举王建玲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与关联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
议案第2项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补充协议》因涉及关联交易,与
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议案表决时将予以回避。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
知中所载明的议案完全一致。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会议通知和公告中
已列叨的提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审议的
议案符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进
行了表决。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分别公
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选举王建玲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决议》
同意745,671,6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1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n
法律意见书
数的0%。
火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与关联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的决议》
同意15.241,619股,归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945%:反对1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0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4
数的0%。木议案中,陕西延长石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兴
化集I有限责任公司为关联股东,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未计入
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i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山席本次股东火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陕西静远新京律师事务所
(此页无正文,为《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陕西静远新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为22年3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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