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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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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纸荒年 发表于 2022-3-2 00:00:00 浏览:  39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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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中江(京)专顾字第0002号
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二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指派丁伟奇律师和刘文清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均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1页共5页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根据2022年2月10日召开的第七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
2、2022年2月11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公告形式刊
登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
3、上述会议通知已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
人、股权登记日及出席人员等事项,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提案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系现场与网络相结合。
现场会议于2022年3月1日下午2时在公司即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号院104号楼梧桐南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陈莹女士主持。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完成表决。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1日上午9:15至
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相关事宜以公告形式书面通知各股东。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符合本次股第2页共5页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2年2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系属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441121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1564%。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342444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7890%;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7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8677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67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持有公司5%(不含)以下股份的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主体除外)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5005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910%。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第3页共5页(二)出席和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系属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选举刘晓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会议通知已列明议案或临时增加新议案的情况。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关于表决程序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审议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
完成了表决程序,本所律师及公司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完成计票和监票程序。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关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关于选举刘晓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的
第4页共5页总表决结果为:943904843股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99.9780%;113100股反对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20%;94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00%。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项提案。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02932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0258%;反对11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771%;弃权9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897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系属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系属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亦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经本所负责人及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第5页共5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李鑫石律师
经办律师:__________丁伟奇律师
经办律师:__________刘文清律师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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