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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柏科: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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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柏科: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月牙儿 发表于 2022-3-3 00:00:00 浏览:  32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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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88证券简称:美亚柏科公告编号:2022-21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完善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股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和考虑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及经营能力,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利润分配相关政策的决策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的意见。
二、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及期间间隔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
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1(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
定资产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的事项,同时存在账面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和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进行利润分配时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管理层发起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共同拟定后提交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决策
董事会应当对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进行研究和论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本次利润分配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监事会审议及监督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若公司年度盈利
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四)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等方式以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
四、本规划制定周期及调整机制
公司管理层应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拟定股东回报规划方案。
制定和调整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五、本规划制定的监督约束机制
(一)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
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具体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三)若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分配与预案时,应征询
监事会意见,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等事项进
行专项说明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4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需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特此公告。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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