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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宝安: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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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宝安: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恭喜发财 发表于 2022-3-5 00:00:00 浏览:  34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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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曾铁山律师、吴三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
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局已于2022年2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10)(以下简称“召法律意见书开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事宜予以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2022年3月4日15:15在深圳市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场 A 座 29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与2022年2月17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公布的《关于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由
董事局常务副主席陈泰泉先生主持,与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就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4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
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82人,代表股
份6987082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27.0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26842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8人,代表股份6960240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9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网络投票细则》和《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三、本次大会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决议事项予以表决,做出股东大会决议:
1.00、《关于下属子公司签署《投资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2.00、《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获公司第十四届董事局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公告已于
2022年2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
案进行了表决,表决在由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监票代表和本所律师的监督下进行;网络投票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和《网络投票细则》的规定进行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结果。
根据计票人和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第1.00项议案“《关于下属子公司签署《投资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698527023股、反对股份数179636股、弃权
股份数为16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99.97%、0.03%、0.0002%。该议案获得通过;
2、第2.00项议案“《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697510943股、反对股份数191936股、弃权股
份数为100538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99.83%、
0.03%、0.14%。该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得通过。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程序,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网络投票细则》和《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高树曾铁山吴三明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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