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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环境: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终止本次交易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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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环境: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终止本次交易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白菜儿 发表于 2022-3-4 00:00:00 浏览:  53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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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本次交易事项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二〇二二年三月
I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终止本次交易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德和衡(沪)法意字2022第18号
致: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环境”、“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作为中金环境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的相关机构及人员在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和验证,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出具本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查阅了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资料、证明,并就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向相关各方做了必要的核查。
本所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相关各方的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
承诺函或证明;
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有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II本核查意见仅供中金环境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中金环境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监管要求引用本核查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原则,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III一、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
中金环境董事会就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2021年8月30日)起至披露终止
本次交易之日止(2022年2月2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内,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对方,交易标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以及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是否进行内幕交易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股票情况
经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报告,除下列情况,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中金环境股票的情况:
1、陈媛媛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陈媛媛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买/卖买卖时间买卖数量(股)买入2021年9月27日4300
结余股数(股)4300陈媛媛就自查期间买卖中金环境股票事宜已经出具《关于买卖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与承诺》。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次资产重组事项公告终止前,本人并未以任何形式知悉本次重组拟终止。本人于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终止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2、沈金浩自查期间转托管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沈金浩办理了转托管业务,不属于买卖股票行为。
(二)交易对方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股票情况
经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报告,交易对方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中金环境股票的情况。
1(三)交易标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买卖股票情况
经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报告,交易标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中金环境股票的情况。
(四)本次交易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股票情况
经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报告,本次交易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中金环境股票的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中金环境股票的情况。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了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报告、核查范围内本次交易相关方及
其有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方出具的声明及承诺,本所认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2(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终止本次交易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王有限高森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朱红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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