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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应岚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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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应岚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再回首 发表于 2022-3-7 00:00:00 浏览:  32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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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2〕0004号
关于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泽达易盛,A 股证券代码:688555;
应岚,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1年12月28日,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或者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上市前,于
2020年3月19日召开董事会并于2020年4月7日召开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拟使用单笔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进行投资理财,同时累计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在此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根据公告显示,2020年12月1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与管理人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两份资
产管理合同,委托管理资产金额均为50亿元。上述委托理财合同所涉金额已超过前期股东大会授权上限,合计约占公司签约时市值的
1264%。经监管问询,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披露回复公告称,上
述50亿元的委托理财金额实际为约定循环累计总金额。公司在资产管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投资8000万元和4000万元,合计人民币1.2亿元,约占公司签约时市值的3%。另外,2021年12月22日,
公司及子公司已将两份资产管理合同的总规模分别下调至8000万元和4000万元。
公司在前期股东大会对委托理财金额有明确限制的情况下,超出额度签署合同,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第7.1.3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应岚(任期2016年2月29日至今)未勤勉尽责,违反了《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4条、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公司实际实施委托理财金额合计为1.2亿元,未超过前期股东大会授权额度,且公司已下调委托理财合同的总规模,据此,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应岚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
2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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