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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有关的文件,并听取公司董事会的相关说明后,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是基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主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独立董事:许安心、江曙晖
2022年3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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