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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富技术: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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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富技术: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独家 发表于 2022-3-8 00:00:00 浏览:  38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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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om
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9层/24层/25层(200120)
9th/24th/25th Floor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00 Century Avenue
Shanghai 200021 P. R. China
Tel: +86 21-5878 5888 Fax: +86 21-5878 6866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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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勤律师、林涵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存档。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前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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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2年1月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1月24日下午14:00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2年1月8日,公司在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告《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2-004)。
3.2022年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取消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原定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公司收购上海神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3.42%股权事项(以下简称“该交易事项”),因该交易事项审计截止日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已超过六个月,为确保股东大会审议期间财务数据处于有效期内,需进行加期审计,预计无法在2022年1月24日前完成全部工作,故决定取消原定于2022年1月24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4.2022年1月19日,公司在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告《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
5.2022年2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年3月8日下午14:00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6.2022年2月21日,公司在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告《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2-013),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其他事项(包括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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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3月8日(星期二)下午14:00在江
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 88 号人工智能产业园 C1-601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顾清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年3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本次股东
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共计16名,代表股份30492198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7.869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304186584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27.8021%;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1名,代表股份735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672%。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因公司董事会秘书于近日辞职且公司暂未完成新任董事会秘书的选聘工作,故由董事长顾清先生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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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并参与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的相应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公布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上海神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3.42%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49079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1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45%;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5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奥英光电向银行借款及公司为其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46193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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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008%;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弃权
28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94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2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2904%;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55%;
弃权28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14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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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tons.cn(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蓉蓉
经办律师:
王勤
经办律师:
林涵雨
签署日期:2022年3月8日
《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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