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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中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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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中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赤羽 发表于 2022-3-8 00:00:00 浏览:  32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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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3月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首次授予也符合《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赵立三唐炫李量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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