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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源通信: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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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源通信: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平淡 发表于 2022-3-10 00:00:00 浏览:  46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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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接受四川汇源光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伦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参会股东的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中伦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已向中伦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中伦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中伦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中伦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22年2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3月9日下午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吉泰三路8号新希望国际C座
1507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分别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2)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伦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根据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共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2244666股。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中伦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中伦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聘请中介机构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577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7236%;反对666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6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05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0758%;反对6668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92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中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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