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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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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小时光 发表于 2022-3-11 00:00:00 浏览:  45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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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2〕0026号
关于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三峡新材,A股证券代码:600293;
杨晓凭,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刘逸民,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新材或公司)于2016年6月将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波公司)收购为全资子公司,并于2017至2021年为恒波公司提供担保,相关担保已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21年6月30日,恒波公司基本无可及时变现的资产,其银行借款均出现逾期或者向银行申请展期偿还的情况,公司为其承担担保责任形成债权2.28亿元,占公司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2.28%。恒波公司作为被担保方,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为其承担
担保责任,应当及时履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直至2021年12月8日、12月21日才在向第三方转让恒波公司股权及相关问
1询函回复公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后续担保债务发生逾期,但未就承担担保责任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9.15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晓凭(2015年4月21日至今)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刘逸民(2014年5月12日至今)作为财务事项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未及时披露逾期的担保债务并承担担保责任情况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
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晓凭、时任财务总监刘逸民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审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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