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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联合:宁波联合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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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联合:宁波联合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熊十四 发表于 2022-3-10 00:00:00 浏览:  46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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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材料之三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拟参与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对合营公司之温州和欣置地有限公司提供2022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子公司温州和晟文旅投资有限公司对合营公司之温州和欣置地有限公司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关于追加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水煤浆业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拟参与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拟参
与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增资,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虽涉及关联
26交易但无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以及拟签署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合法有效。
3、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且挂牌价格以净资产
评估价格为基础,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定价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同意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参与宁波金通融
资租赁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对合营公司之温州和欣置地有限公司提供2022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1、此次担保事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此次为合营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是满足合营公司正常经营业
务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要求,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同意对合营公司之温州和欣置地有限公司提供2022年度担保额度事项。
三、关于子公司温州和晟文旅投资有限公司对合营公司之温州和欣置地有限公司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1、子公司温州和晟文旅投资有限公司对合营项目公司温州和欣
置地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27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拟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合法有效。
3、温州和晟文旅投资有限公司本次对合营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保障合营项目公司所开发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整体经营需要。温州和晟文旅投资有限公司向项目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和经营管理人员,能够较好地掌握项目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时,另一方股东将按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向项目公司提供同等金额的财务资助,具备公允性,财务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同意子公司温州和晟文旅投资有限公司对合营公司之温州和
欣置地有限公司追加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四、关于追加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水煤浆业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1、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水煤
浆分公司拟与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追加水煤浆业务《委托加工合同》交易额度,构成日常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在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82、本次交易以及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拟与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追加额度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合法有效。
3、本次交易的价格按市场化的定价原则,经谈判协商确定,与
同类产品及其加工的市场价格基本一致。通过签订长期合同,建立稳定的业务关系,有利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水煤浆分公司合理安排生产、持续稳健经营。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定价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同意追加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与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水煤浆业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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