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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环保:关于公司业绩承诺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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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环保:关于公司业绩承诺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sjfkobe 发表于 2022-3-11 00:00:00 浏览:  60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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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56证券简称:中创环保公告编号:2022-041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业绩承诺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出具的《厦门证监局关于对陈荣、张炳国、廖育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陈荣、张炳国、廖育华:2019年,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环保)以持有的珀
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置换你们持有的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祥盛)51%的股权。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你们承诺江西祥盛在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8000万
元、9600万元、10400万元,并约定就实际实现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润的部分和业绩承诺期届满后的资产减值向中创环保作出现金补偿,你们各自承担的补偿义务按照你们向中创环保转让江西祥盛51%股权的相对占比分担确定,其中,陈荣就张炳国、廖育华的补偿义务向中创环保承担连带担保补偿责任。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1]000899号),江西祥盛2020年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前述业绩补偿约定,你们应补偿中创环保5591.05万元。截至本决定出具日,仅陈荣支付2020年业绩补偿款600万元,你们尚需依照协议支付业绩补偿款合计4991.05万元。
你们的上述行为构成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说明
为保证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公司已采取法律诉讼、财产保全等强制性手段追偿剩余补偿款。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补偿款回款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特此公告。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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