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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公司八届四十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八届四十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事前认可意见公司事先已向我们独立董事提供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议案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
我们同意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
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拟参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应当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二、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审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会会议的召
1独立董事对公司八届四十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拟参加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2、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员工持股计划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征求员工意见,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建立员工与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提
升公司治理水平,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员工持股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我们同意将该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祥建、张颂勋、袁建新
202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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