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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昌科技: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孝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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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昌科技: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孝诚)

从新开始 发表于 2022-3-15 00:00:00 浏览:  37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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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张孝诚)
本人作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1年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为公司经营发展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公司整体的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2021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年度,公司共召开10次董事会会议,4次股东大会。本人作为第五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在任期内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均按规定出席,未出现缺席情形,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审议后均投以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1、报告期内,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如下:
以通讯方式参加是否连续两次未应出席次数现场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会议次数亲自出席会议
101900否
2、报告期内,本人列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1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列席了公司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三次股东大会。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1、2021年1月11日,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发表以下独立
意见:
一、马厚清先生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认为,马厚清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能力,拥有丰富的经营管理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任命马厚清为公司副总经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二、根据上述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
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三、董事会对上述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上述候选人的提名、聘任。
2、2021年2月5日,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发表以下独立意
见:
一、徐建新先生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认为,徐建新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能力,拥有丰富的经营管理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选举徐建新为公司副董事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二、任雪峰先生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认为,任雪峰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能力,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选举任雪峰为公司总经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三、根据上述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
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具备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四、董事会对上述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上述候选人的提名、聘任。
3、2021年3月3日,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发表以下独立意
见: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2.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不存在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二、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合当前公司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并通过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使公司内部控制具备较高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和信息
披露的内部控制已较为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对控制和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内部控制有效。
三、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2020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
和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目前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经营管理和中长期发
展等因素,分配预案是合理的,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同意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1年度与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1、公司与金发科技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产生的,
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增强公司控制力,提高生产经营保障程度。
2、公司与金发科技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按照“独立主体、公平合理”
的原则进行的,其价格为市场价格,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熊海涛、李南京、宁红涛回避表决,关联交易
决策程序合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要求。
五、关于2021年度与广东毅昌投资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与毅昌投资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产生的,符
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提高生产经营保障程度。
2、公司与毅昌投资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独立主体、公平合理”的
原则进行的,其价格为市场价格,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李南京、徐建新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要求。
六、关于2021年度与高金富恒集团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与高金富恒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产生的,
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增强公司控制力,提高生产经营保障程度。
2、公司与高金富恒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按照“独立主体、公平合理”
的原则进行的,其价格为市场价格,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熊海涛、宁红涛回避表决。李南京委托熊海涛出席,其表决结果无效,记为回避。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要求。
七、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
(二)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
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
4、2021年7月26日,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发表以下独立
意见:
一、刘文生先生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认为,刘文生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能力,拥有丰富的经营管理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任命刘文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二、根据上述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
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三、董事会对上述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上述候选人的提名、聘任。
5、2021年11月9日,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发表以下独立
意见:
鉴于公司变更后的证券简称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不存在利用变更证券简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变更证券简称。
6、2021年11月15日,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发表以下独
立意见:
一、根据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推荐人的推荐,并经本公司董事会提名与
薪酬考核委员会的资格审查,提名任雪峰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
我们认为,为进一步发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名任雪峰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二、我们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具有
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资格。三、根据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四、董事会对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7、2021年12月27日,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发表以下独
立意见:
该投资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以上项目的投资建设。
三、董事会下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及年报工作情况
(一)董事会下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参加了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审计报告及工作计划,就关于2020年度报告等工作进行讨论,并对审计报告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形成决议。
(二)2021年报工作情况
在2021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和年报的编制过程中,本人认真听取公司经营层对公司2021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等重要事项的汇报,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关注2021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并积极予以解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1、督促公司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本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对公司重大投资事项、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等重大事项进行有效
的监督和核查,并重点关注公司在重大是方面的信息披露情况,推动了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切实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2、督促公司持续规范治理,完善内控机制。2021年,本人持续关注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有关法律法规的新增、修订情况,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建立
健全及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和了解,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认真调研,并运用专业知识审慎发表意见,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
3、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4、提高自身学习。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认真学习各项法规、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
五、现场办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进行实地考察,积极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同时本人通过电话、传真和邮件,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重点跟进、审查、监督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随时掌握其决策程序和实施情况。对于需由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详细听取相关情况报告,深入调查研究,客观如实发表独立意见,切实有效发挥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
六、报告期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4、未有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5、未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022年,本人将继续本着忠实勤勉、独立公正的原则,积极学习法律、法
规等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促使公司继续稳健经营、规范运作,持续健康发展,增强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好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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