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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富微电: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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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富微电: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简单 发表于 2022-3-14 00:00:00 浏览:  47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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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通富微电证券代码:002156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022年3月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激励计划及摘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特别提示1、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富微电”、“公司”、“本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激励计划”、“本员工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期计划”或“本计划”)。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草案”)系通富微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12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
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329036928 股的
0.84%。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在
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3、本员工激励计划的持有人(激励对象)范围为公司(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等)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870人,其中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人。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7.85元/份,行权价格取下列价
格较高者:(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7.18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7.85元。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
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6、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计划。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有关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9、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1、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12、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目录
声明....................................................2
特别提示..................................................3
目录....................................................6
释义....................................................7
一、本次员工激励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8
二、本次员工激励计划的目的.........................................9
三、本次员工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10
四、本次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1
五、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13
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4
七、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8
八、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30
九、附则...............................................33释义
在本计划草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特指如下含义:
通富微电、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指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激励计划、本员工激励计划、本激指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励计划、本期计划、本计划
员工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草案指《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
股票期权、期权指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人员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有效期指日止的时间段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予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行权指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行权价格指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注:1、本计划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计划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的。一、本次员工激励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激励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激励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激励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次员工激励计划持有人(激励对象)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二、本次员工激励计划的目的
(一)建立共享机制
建立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立足于当前公司业务发展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三)完善激励体系
深化公司的激励体系,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三、本次员工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
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
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四、本次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等)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
人员、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870人,包括公司(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等)的:
1、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人员;
4、核心业务人员;
5、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时与公司(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等)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五、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
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12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329036928 股的
0.84%。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在
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占授予股票期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序号姓名职务
权数量(份)权总数的比例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1夏鑫董事、副总经理800000.714%0.006%
2胡文龙副总经理800000.714%0.006%
3庄振铭副总经理800000.714%0.006%
4蒋澍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0000.179%0.002%
5朱红超财务总监200000.179%0.00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5人)2800002.500%0.021%
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对公司经营业绩
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1092000097.500%0.822%
(865人)
合计(870人)11200000100.000%0.84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0%。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全
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3、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为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
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行权比例如下表
所示:行权安排行权时间行权比例自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行权期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50%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行权期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50%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
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递延至下期行权。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其出具的承诺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7.85元/份,即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可行权期内以 17.85元/股的价格购买 1股公司A股股票的权利。
2、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
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7.18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7.85元。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的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1.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1.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2.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2.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2.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1.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1.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2.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2.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2.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为2022至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业绩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定比 2020 年营业收入基数的增长率(A)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的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确定整体行权比例(X),业绩考核目标及行权比例安排如下:
定比 2020 年营业收入的增长率(A)解锁期对应考核年度
触发值(An) 目标值(Am)
第一个行权期2022年76.04%83.38%
第二个行权期2023年112.72%120.06%
注:“营业收入”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整体行权比例备注
A≥Am X=100% 100%行权定比2020年营业收入
An≤A<Am X=80% 80%行权,20%注销的增长率(A)
A<An X=0 100%注销(4)个人层面的考核要求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个人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个人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个人行权比例。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分数划分为三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考核结果确定实际个人行权比例(Y):
考核结果(S) 良好(A) 合格(B) 不合格(C)
个人行权比例(Y) 100% 0%
各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整体行权比例(X)×个人行权比例(Y),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市场拓展信心,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若激励对象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
公司进行派息时,股票期权的数量不做调整。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激励对象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 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3、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八)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1、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2年3月11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11200000份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授予时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
17.42元/股(2022年3月1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假设为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
分别为:1年、2年(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波动率
分别为:36.02%、47.27%(采用公司股票价格最近1年、2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
2.13%、2.29%(分别采用国债一年期、二年期预期收益率)
(5)股息率
0.40%(公司上市以来股票的平均分红率)
2、股票期权成本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2022年4月授予,则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年度2022年2023年2024年需摊销的总费用
第一期1134.00226.80-1360.80
第二期1075.671290.80215.132581.60
当期分摊费用合计2209.671517.60215.133942.40
说明: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等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
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等工作。
8、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
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行权的程序
1、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
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4、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
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四)股票期权注销的程序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注销方案,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注销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该等股票期权,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股票期权注销程序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2.1)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
(2.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七、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注销其相应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有关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股票期权的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
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八、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对象获授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
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务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雇佣协议而不在公司
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退休后仍被公司聘用人员除外),董事会可以
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行权,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6、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行权,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剩余部分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九、附则
(一)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实施本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三)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
限的承诺,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四)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五)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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