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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博:中信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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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博:中信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换个角度看世界 发表于 2022-3-15 00:00:00 浏览:  39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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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负责审慎的态度,对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独立意见
鉴于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在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内,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3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
立、建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凝聚力;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以2022年3月14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42.19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54名激励对象授予150.1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孙延生、王怀明、沈文忠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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