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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股份: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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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股份: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换个角度看世界 发表于 2022-3-16 00:00:00 浏览:  50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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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职业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中的作用根据《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第11号令)《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通过运
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其成员由具备岗位胜任能力的专职
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工作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董事长及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负责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公司总部审计部在审计过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审核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检查公司资金和资产,检测
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经公司
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账册、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发现提出公司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缺陷,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
第六条公司为内部审计工作正常运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公司应配备与其目标、性质、规模、治理结构相适应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1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二)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进入公司经费预算,以保证审计工作能独立、公正地进行;
(三)公司的经营规划、计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等资料等应无条件向内部
审计人员提供,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四)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所属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五)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聘请没有利益冲突、具有胜任能力的外部专家。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任职素质和技能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应具有本科以上财务专业或经济类专
业学历、职称及资格;
(二)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三)掌握审计、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环节;
(五)具有与所执行审计业务相匹配的经验;
(六)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七)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公司
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坚
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玩忽职守,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应区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内部审计机构的责任。
履行法定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经营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保证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保证财务会计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依据内部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独立实施审计作出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报告,是内部审计机构的责任。
2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三章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范围内独立开展确认和咨询活动,审查和评价
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工作内容可以包括:
(一)对公司总部及所属事业部、北京工业园、分(子)公司(合称“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各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评审;
(五)对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七)以适当方式提供咨询服务,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总部审计部应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年度审计计划以外的特殊审计项目需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开展。
第十五条公司总部审计部按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的立项,安排实施审计工作。审计项目立项后,由审计项目负责人制订项目审计工作方案,每个审计项目组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六条实施审计项目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运用审核、观
察、监盘、访谈、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
的编制应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条审计报告应经审计组成员集体讨论,审计报告出具前应与被审计单
位对审计意见进行沟通,被审计单位应自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3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公司总部审计
部负责人提出,公司总部审计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
第二十二条审计项目终结后,项目组成员应在六十天内整理审计资料并存档。
第五章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公司总部审计部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公司总部审计部负责人对督导工作负主要责任。审计项目负责人负责审计现场的督导工作。督导贯穿于审计项目的全过程。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为合理保证所有内部审计活动符合内部审
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保持并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合理分派内部审计业务;
(四)依据内部审计准则制定操作规程;
(五)适当运用咨询手段;
(六)进行审计质量的内部考核与评价;
(七)评估审计报告的使用效果;
(八)监控公司总部审计部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执行;
(九)指导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计划;
(十)监督内部审计过程;
(十一)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总部审计部应持续和定期检查,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总部审计部应根据《档案法》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将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归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七条审计档案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
审计项目类文件和审计制度、管理类文件不能混合立卷,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顺序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
4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二十八条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审计档案的移交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六月底。
第二十九条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永久、长期(十年至五十年)和
短期(十年以下)三种,立卷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三十条公司总部审计部负责审计档案的管理和对外借阅。凡需将审计档案
借出公司总部审计部的,应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登记。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
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及《员工手册》予以处理,必要时将追究违规人员法律责任:
(一)拒绝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公司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七)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给公司或被审计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总部审计部负责拟订、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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