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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航装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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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航装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小白菜 发表于 2022-3-15 00:00:00 浏览:  41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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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江航
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补充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
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航装备”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督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对江航装备拟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拟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财务公司将在其经营范围内根据合肥江航及其子公司要求,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结算、担保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业务。
该协议内容以市场原则为基础,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财务公司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协议签订属于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7年5月14日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10号法定代表人董元注册资本250000万元人民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12月
07日);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
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经营范围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
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除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关联关系该公司与公司同受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三、《金融服务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补充协议规定:在协议有效期内,每一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向财务公司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补充协议详见附件。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补充协议》符
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交易各方均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公允,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董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事项。
2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补充协议》符
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交易各方均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公允,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是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
上述预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结算时间与方式合理,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亦不会因此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补充协议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3附件:
《金融服务协议》补充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
甲方: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双方于2019年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有关事宜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所属各级子公司、分支机构存入乙方的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
二、本补充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司
公章之日起生效,并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正式生效,有效期限与《金融服务协议》一致。
三、其他
1.在本补充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应
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待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变更或终止。本补充协议与《金融服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页无正文,为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补充协议》签字盖章页)
甲方: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乙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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