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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徐旭斌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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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徐旭斌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失心疯 发表于 2022-3-16 00:00:00 浏览:  32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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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徐旭斌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徐旭斌,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9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光”)股东徐旭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徐旭斌实际控制的“徐旭斌”“郑某东”“陈某特”等30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自 2016年 1月 12日开始持续买入*ST
新光股票,1月 15日账户组合计持有*ST新光股份比例超过 5%,
3 月 24 日持股数量达到最高的 63176228股,占*ST新光总股本
的 24.44%。4月 15日,*ST新光增发新股 969435817股,账户组持股比例由19.28%降为4.06%。2016年1月15日至4月14日期间,账户组持有*ST新光股份比例均超过 5%,账户组在限制交—1—易期内买入53168632股,金额为970626936.00元,卖出
16250476股,金额为327667838.63元,合计交易金额为
1298294774.63元。徐旭斌未按照《证券法(2014年修正)》
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持有*ST新光股份比例达到 5%时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后续持股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时未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徐旭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徐旭斌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徐旭斌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新光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徐旭斌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2—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3月16日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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