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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机电: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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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机电:独立董事制度

零零八 发表于 2022-3-16 00:00:00 浏览:  60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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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独立董事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六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1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4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八条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2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提名、选举、更换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的时间不超过六年。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3第四章职权和履职保障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需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款第(一)、第(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对公司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4(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包括
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事一
5授。
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专门授权。
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与公司股东现场沟通。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
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
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二条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将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
6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五章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到勤勉尽责。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度
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第二十八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
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与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
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第二十九条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
独立董事应审查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
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
第三十条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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