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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微: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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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微: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fanlitou 发表于 2022-3-17 00:00:00 浏览:  37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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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由于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微”或“公司”)未设置监事会,独立董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经第七次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1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未设置监事会,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
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3月16日,同意以34.1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273名激励对象授予1181.2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夏正曙、张志高、杨旸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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