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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喻信息:天喻信息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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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喻信息:天喻信息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开心就好 发表于 2022-3-17 00:00:00 浏览:  47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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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187号民生金融中心8楼
电话:027-83828888传真:027-83826988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
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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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
2022年2月2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2022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22年3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出了《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
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3月17日下午3时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华工园二路天喻信息401
会议室如期举行,公司副董事长张新访先生主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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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2022年3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17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5709209】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507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均为本次股东大会有效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954959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458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所属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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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3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9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所属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6730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396】%。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了见证。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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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
案做了审议表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2号)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
(二)表决结果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表决票的计票、监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5827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4】%;反对【12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
第5页共10页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15465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63】%;反对【12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3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
2.00《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5827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4】%;反对【12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3.00《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5827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4】%;反对【12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4.00《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5827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4】%;反对【12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
第6页共10页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表决结果为通过。
5.00《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1955827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4】%;反对【12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6.00《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5827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4】%;反对【12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7.00《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5827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4】%;反对【12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8.00《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5827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4】%;反对【12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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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9.00《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1955827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4】%;反对【12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10.00《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1955827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4】%;反对【12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根据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
律师的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上述议案中,议案2至议案5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2/3以上表决权的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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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本所律师签字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第9页共10页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伏宝明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超刘小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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