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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能动力: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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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能动力: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猫吃桃 发表于 2022-3-17 00:00:00 浏览:  29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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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公司支付资本金、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经核查,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项目公司支付资本金、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主要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项目1公司支付资本金、提供借款并实施募投项目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向项目公司支付资本金、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川能环保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根据经核查,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建设,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本文件之签署页)2(本页无正文,为《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勇郭龙伟
2022年3月16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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